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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715571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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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

2、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存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

3、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本钱、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本钱、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4、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

5、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

6、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7、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效劳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而受到税务机关处分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分的。 因上述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 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七、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内容总结1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2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3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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