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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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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非法集资问题调查分析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出现,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在此背景下,各地均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去预防、打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的进一步开展,全国各地出现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 结合当前一个阶段我院辖区以及我县的具体情况,参考全国有关数据,发现该类犯罪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群较广、大案频发、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面对这一严峻形势,笔者对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进行了专题调研

2、,通过对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的内涵、特点、原因加以分析,并比照民间借贷的特点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背景去探索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模式,希望寻求一条既能够使老百姓合理科学的投资理财,也能够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路子。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打好理论根底。 一、非法集资相关概念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3、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做法。 (二)非法集资相关罪名 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是指涉及人员、金额到达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刑事责任的非法集资行为。我国刑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对该类犯罪行为作出惩罚。结合办案实际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主要有以下两个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4、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一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讯宽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5、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犯罪构成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要求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

6、,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罪构成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

7、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由成心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可以表现为资金和财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那么是公众的存款,只能表现为金钱,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前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属于方法,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去效劳的;后罪是以存款的

8、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可以采用欺骗的方法,但不是必须的方法。 (3)犯罪目的不同 前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效劳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又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后罪只侵犯国家有关集资且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当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概念混淆,错误判断,成为许多老百姓成为受害人的一大因素,使自己在经济

9、上蒙受损失,心里上遭受打击。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即满足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一般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在目前的市场背景下,由于种种原因,使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不标准现象,处在一个为难的介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就对民间借贷做出了对应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10、4倍,超出局部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这一特征也是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界限,如果借款人向特定的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借贷活动,相应的就产生了一个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关系。而一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多数人进行借款、集资,这就突破了法律的界限,当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及特点 近三年来,我县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呈上升趋势,而此类案

11、件频发已经成为我市,乃至全国的共性问题,加之此类案件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破案难度高、追赃挽损难,已经严重影响地区的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综合起来看,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从近年XX县区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所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一个显性特征。涉案人员以月利率3%-5%不等的高额回报去吸引存款者,使其在初期能够得到银行同期定期存款20-40倍的回报,且根本能按约支付,这就使得许多受害人投身其中。再加上大多数受害者与涉案人员有朋友、同学关系,就会对这种从天而降的好事深信不疑,并加大投入。而随着集资的数额不断增大、范围不断扩大,开始出

12、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拖欠受害者的利息,这样恶性循环,最终造成巨大的资金黑洞。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案涉案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占多数,其中更有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多达一亿五千万人民币。 2.受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群众生活 近年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受害人数少那么数十人,多那么达数百人。如XX市出现的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达分别有151人、594人。一个受害者背后至少是一个家庭,而像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受害人讲述,受害人大多是被告人的邻居、同学、朋友。这样算来,受害群体至少是几百个家庭,造成的严重后果需要这些家庭去承受,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

13、果。 3.涉案人员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隐患重大 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大多数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且有公职或退休人员较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为广泛的圈子,在一定程度上让这局部不重视法律标准的人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较高的文化水平,一方面使得他们具有更加缜密的思维和较为细致的安排,另一方面让其犯罪活动更有信服力和扩张力,从而产生了更多的受害人,使更多的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使众多家庭受到重创,一些老人甚至失去了积攒多年的养老钱。 4.受害群体特殊,亟待普及法律知识 在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受害者多为年龄偏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诸多原因使得他们的法律和防范意识较为薄弱,

14、这成为他们容易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另外,发现受害人中绝大局部为退休、下岗人员,而原因在于此类人群年龄结构大、收入渠道窄,缺少相应的投资理财及相关法律知识,极易受到高额利益诱惑而进行盲目投资,最终导致财产受损的结果。 5.集资活动头衔繁多,欺骗性隐秘 分析此类案例,不难发现,诸多涉案单位、人员都是打着看似合法合理的头衔和名目来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诱导老百姓投资的。例如:购置保险、参加邮政商品保值活动、技术合同、开发矿产等。曾经报道过的类似案例,涉案人员就将预备投资或者已经投资的老百姓组织起来,进行厂房、企业的参观,并营造出虚假的企业运营正常,收益颇丰的现象去迷惑受害者。一系列措施和宣传后,受害人便

15、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积攒多年的资金拱手送出。这些不法分子依靠自己的职业优势或者挂靠手段,取得正规渠道的工程信息,以合法的头衔去进行不法的集资活动,编造虚假工程,承诺高额收益,使社会公众对之深信不疑,非法集资手段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秘性。 由民间借贷演化而来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更加值得重视。一些融资公司、投资理财公司作为正常开展业务的民间借贷居间公司,一旦有贷款方无力归还的情况发生,放贷一方便只能抓住居间公司,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不良后果就需要链条上的中间环节去承受。实体经济利润下降、企业创新不力以及盲目的投资都有可能造成民间借贷链条的断裂,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市融资公司、理财公司等纷纷关闭的原因之一。 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成因 分析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成因可以使我们从根源上去寻求一套合理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标准民间借贷市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确保老百姓的资金平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非法集资活动的出现,有内因的决定作用,也有外因的推波助澜。 (一)中国民间金融状况的影响 早在1986年,浙江温州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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