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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避税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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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反避税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市经济实现了快速开展,新办内资企业户数迅猛增长,截止2023年底,纳入国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户数到达1.3万余户。随着辖管户数的日益增多,内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躲避税收、偷逃税款的问题逐渐也显现出来,日益成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XX市国税局以反避税调查为突破口,对全市内资关联企业根本情况及其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分析了当前内资企业反避税调查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一、全市内资关联企业的根本现状 1、关联企业构成形式多样化。全市关联企业类型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关联双方一方为收废企业,另一方为用废企业。这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属于典型“前店后厂,收

2、废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成立废旧回收企业,以到达废旧回收企业免税,而收废企业又可以享受进项税款抵扣。如某县亿丰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主营废旧金属回收、销售,亿源钢铁公司是用废企业,亿丰公司回收的废钢铁等原料全部销售给亿源钢铁公司,而且亿丰公司的法人由亿源公司委派,其财务、经营决策被亿丰公司控制,此类关联企业共有2023对、20家。二是关联双方一方为正常纳税企业,另一方为能够享受先征后返、即征即返减免税政策的关联企业。这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处办公,同一个贸易对象,生产同样的产品。通常情况下,正常纳税企业往往能够长久地留存,而这类企业的“关联企业一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结束,便会被马

3、上注销或干脆成了查找不到的“走逃户,或换个地方继续注册,重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某意升机电厂为民政福利企业,生产人员50人,残疾人员26人,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和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其与某淮海中意机电公司为同一法人,而且生产同一产品,淮海中意机电公司将局部产品委托给意升机电厂加工,材料由淮海中意机电公司购入后,转卖给意升机电厂,加工完工后再销售给淮海中意机电公司,并以局部货款抵房租、水电费。此类关联企业共有12对、24家。三是关联双方均为正常纳税企业,而且双方在资金、购销、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所拥有或者控制。如某苏源面粉公司与食品公司,均是某电业局投资组建,而且

4、面粉公司生产面粉主要销售给食品公司和供电公司,此类企业共有14对、28家。 2、关联交易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在被调查的关联企业中,关联交易仍以传统的购销业务往来为主,此外还包括相互间无形资产的转让、提供劳务费、资金融通、租赁业务、管理费列支等多种关联交易行为。如对某矿业开发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与其关联交易企业某煤电工贸集团公司之间,存在高进低出、计提大额管理费、抬高劳务价格、融通资金多列利息、利用关联方支付营业费用调控利润等六种关联交易行为,共调减亏损600多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补税66万元。而且在被调查的关联企业中,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户数、关联交易金额呈现上升

5、趋势,关联交易金额到达了4亿多元。 3、关联企业避税手法日趋复杂化。具体包括。一是有形财产转让定价。关联企业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机器设备和生产线)的转让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把收入尽量转移到税负低的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税负高的企业。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无形资产的转让不按该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成心将土地使用权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三是劳务费用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通常采用一方将大量劳工费转移到另一方公司的账上,致使这家公司出现虚亏实盈。四是财产租赁的转让定价。如某商贸集团公司与其关联方某书城签订低于市场的场地租赁合同,将集团利润向关联方书城进行转移。五

6、是金融方面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利率高于或是低于市场利率,以到达偷逃所得税的目的。六是利用税收政策偷税。将正常纳税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如某起重机为某重型机械生产配套起重机设备,而该公司2023年正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起重机销售给关联企业,到达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该企业最后调减利润158万元。 二、XX市国税局的主要做法 针对调查摸底的上述特点,结合徐州内资关联企业的实际,我局积极稳妥地开展反避税工作,选择避税疑点大、有代表性的14户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调查重点,全市累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1300多万元,调减亏损800多万元

7、,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500万元。 (一)夯实三个根底,着力构建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年初全市税政工作会议上把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作为今年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13家基层单位在全面排查的根底,各自组织1-2户关联企业开展重点调查,并将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总结和优秀案例及时上报市局,同时强化反避税工作质量的考核,以质量的提高推动反避税工作向纵深开展。 2、狠抓业务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会计知识培训、所得税业务集中学习等方法积极加强反避税业务培训,提高反避税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积极收集同行业的各类价格、费用信息等可比信息资料,加强价格信息的横向、纵向交流,使市区分局X

8、X县区(市、区)局之间做到信息畅通、资料共享,为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根底。 3、强化关联申报。及时告知企业未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企业主动申报的意识;同时根据案头审计的需求,改进和细化申报内容,将企业集团组织结构、关联企业定价方法、关联交易业务流程列为企业申报内容的重点,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情况的审核,进一步标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申报。在此根底上,该局还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而未按规定申报的企业,严格按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进一步提高企业主动申报的自觉性。 (二)注重三个环节,着力提高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质量。 1、注

9、重选案环节。选案工作是反避税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选案准确将使反避税工作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该局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全市关联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将长期亏损、微利亏损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从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额较大、跳跃式盈利以及盈利水平长期低于同行业、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偏低等企业列为反避税调查的重点。 2、注重调查环节。在目前反避税专职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现实情况下,选择关联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法作为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可以较大地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在反避税调查中,该局将关联企业之间以下交易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原料和产品上存在“高进低出;通过拆借、融通资金、加高利率、转移利润的;抬高无形

10、资产(如商标、专有技术)作价的;多地设立控股公司,通过转移销售渠道,以到达屡次享受税收优惠的;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的、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满,利润陡降的等等。 3、注重调整环节。实施调整是反避税工作的关键环节。该局在对关联企业的调整中,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根底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性质、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差异,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适宜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同时注意调整方法与调整幅度的合理性,精心准备约谈,确保每一个约谈细节做到有方案、有准备,让每一个被调整企业都心悦

11、诚服,欣然接受。 (三)坚持三个突出,着力提升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水平。 1、突出税收执法的标准性。依法办事是反避税工作的根本所在。该局始终围绕“选案准确、调查周密、取证充分、调整合理、程序标准的工作原那么,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每一个反避税案件都标准操作,依法办事。在确定对象、调查取证、税务约谈和纳税调整等环节,严格按照新征管法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坚持做到来往文书有签字,约谈内容有记录,数据确认有签字,价风格整有依据,让依法治税理念贯穿于反避税工作的全过程。 2、突出分析论证的合理性。该局以强化分析论证为手段,在完成对调查对象的转让定价

12、调查后、正式结案签字前,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等方面的信息分析,突出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再次审查整个调查过程的选案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可比对象是否适宜、可比分析是否充分、调整方案是否合法,使反避税调整根底扎实、科学标准、易于接受,从而有利于反避税工作深入推进。 3、突出跟踪管理的延续性。该局将结案企业的跟踪管理作为反避税工作的重点,通过案头审计对已经进行反避税调整企业的定价标准进行跟踪调查,全面掌握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稳固

13、反避税成果。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对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基层对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认识缺乏,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三个误区:在思想认识上,认为“反避税是调整外资企业、跨国企业和跨境税收行为的“转让定价避税,与内资企业的税收行为无关;在税种范围上,认为反避税只限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无关;在工作任务上,认为反避税与涉外税务部门有关,与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管理业务的税务机关无关。建议上级国税部门加强对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强化考核和部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升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工作

14、质量和水平。 2、反避税根底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有待进一步增强。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是提高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核心。在目前反避税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不愿或拒绝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再加上我们自身信息渠道不畅,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得到市场同类价格,无法选择适宜的可比对象,尤其是无形资产的性质在比较时往往具有许多不可比因素,这给价风格整、费用分摊、本钱核算、利润确定等带来极大的难处,使得反避税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因此迫切希望上级机关能建立健全全省反避税信息网络,建立稳定的信息来源渠道,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3、缺乏一套系统的关联企业管理规定。目前,对外资企

15、业、跨国企业及跨境税收行为的反避税,已根本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大体系。但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上述“三大体系尚未形成。虽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明确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规定,但是营业税、房产税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层面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的上述“实施方法、管理规程、实施规那么等,均是针对涉外企业的,对内资企业关联关系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没有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议将反避税仅适用于单一的外资企业及其所得税的范围与对象扩大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和税种。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对反避税法规

16、进行修订,使之既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类型、税种、应纳税收入(所得),又为税务系统实施反避税工作提供“规章层面上的依据及操作标准,使内资关联企业反避税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缺乏纳税调整和核定税款的刚性标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那么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问题是,如果没有前两款规定表述的参考依据,那么第三款“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标准又是什么。没有具体的标准要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建议上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增强基层的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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