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申请不执行差异电价的报告 【发布单位】 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2223773号【发布日期】 202223-04-2023【生效日期】 202223-04-2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开展改革委 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异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23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202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异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23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
2、、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异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异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河北、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海南15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异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河南、安徽、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异电价的企业名单;XX省、黑龙江、陕西、宁夏、青
3、海、新疆、重庆、江西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吉林、黑龙江、XX省、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为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差异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异电价和禁止实行优惠电价,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节能降耗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局部省份贯彻落实差异电价政策不到位,甚至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的行为,不符合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严重干扰了国
4、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国家关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开展的价格措施,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平稳开展。 二、自查自纠 各地要对照国办发202377号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但凡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但凡没有按照国办发2023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异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2223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方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2217号)有关规定,对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情况进行清理,但凡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开展改革委批准自行
5、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查自纠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 三、坚决制止违规行为 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异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国家开展改革委将根据差异电价落实情况调整各地电力规划,调减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工程。调出规划的电力工程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国家电监会、国家开展改革委将停止在该地区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工作。 四、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每月初向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各地执行差异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的情况,并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异电价政策,拒绝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未贯彻执行差异电价政策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企业,将依照价格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地区的输配电价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于202223年5月份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异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家开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