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缘由分析 :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表达,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及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具有特定的生成根底。由于媒体与司法的评价标准不同,司法与媒体所认定的事实状态不同,司法与媒体所持的立场不同,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有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媒体自身的局限性又使得其在某些方面会减弱司法公信力。应对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需要完善法律对媒体监督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媒体监督的权利,细化媒体监督司法的规定;推动司法公开形式多样化;标准媒体监督内容,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养,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完善报道内容审核机制。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信力
2、;正效应负效应;协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进展,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消逝,媒体、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或多或少地介入司法领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既要直面公众,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这样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增加司法机关工作的透亮度和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同时,也要妥当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机关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开对媒体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与生成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表达,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及相互评价,主要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及公众对司法
3、的信任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对公众的信用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得以存在和连续的前提和根底,也是社会法治不断进步的结果和表现。 二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根底 首先,市场经济的产生与进展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经济根底。不断进展的市场经济是法律规章产生的根底。同样,司法公信力也是市场经济不断进展的结果。市场经济的进展突破了人们之间以血缘、邻里、阶级为根底的传统的交往形态,随着商品的流淌性不断增加,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到生疏人之间。各个阶层相互渗透,贵族政治也已经开放,财宝成为一种势力,法律面前人人公正,赋税人人公正,出版自由,辩论公开。交往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以社会习俗、宗教信仰、宗族规约等为根底的
4、地域性、非制度性约束规章已不能调整这种简洁繁琐的社会关系,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和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性标准。而依据这些标准来裁决是非的机关具有公信力,能够为其约束对象所信任是这种标准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和遵守的前提。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市场经济不断进展的必定产物。其次,审判独立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根本前提。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包含审判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三大要素。审判独立原那么要求审判权只归属于司法机关,以避开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根底,也是
5、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而公正的裁判结果那么是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的起码要求。审判不独立,审判权的行使难免会受到不当干预,裁判结果无法确保公正,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实现。因此,审判独立原那么确实立是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前提和根底。第三,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制度保障。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灵魂,失去了公正的司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最终将被时代抛弃。法的原始功能和本质,是对无主利益的支配,对既得利益的疼惜。而司法公正是实现这一功能的前提。就法院审判而言,司法公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精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确保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确保司法真正担当起维护社会正义的最终一道防线的
6、功能。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要素,其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对于公众来说,程序是否公正是其推断实体是否公正及整个司法是否公正的关键,更是其推断司法能否值得信任的重要条件。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提高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念,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媒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亲热。媒体成为群众了解真相,监督权力的重要手段,而其快捷的传播速度、广泛的传播范围、多样的传播方式更使得这种监督和了解变得日益便捷和丰富。不行否认,媒体在危机处理、权力监督、曝光丑恶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媒体的乐观效果与负面效
7、应在现代社会都不行避开地同时存在。具体到司法公信力上,一方面,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媒体自身的限制又使得其在某些方面严峻减弱了司法公信力的构建,甚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灭顶之灾。 一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正效应 1.媒体的宣扬作用。了解是信任的前提,而媒体是宣扬司法活动、促进公众对其了解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司法的开放性日益增加,但很多公众对司法仍处于一知半解的懵懂状态,对法院心存恐惊的现象亦非个例。司法公信力的塑造任重道远。而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真实具体的报道那么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了解,消退不必要的误会,进
8、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媒体的报道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通过法院先进事迹的报道,拉近法院、法官与公众的距离,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通过对审判流程的解析,增加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通过审理实况的播放,增加司法活动的透亮度,提升司法公信力。2.媒体的监督作用。权力一旦不被监督就有被滥用的可能。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有效防止审判权滥用进而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与人大、检察院等机关的监督作用相比,媒体监督具有速度快、辐射广等优势,可以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缺乏,最大限度地削减司法腐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行能完全避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等干扰审判独立、影响司法公正的大事发
9、生,通过媒体对此类大事的监督曝光可以有效地对干预司法机关的相关力量形成压力,以确保审判独立及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力。监督作用强了,腐败少了,司法公信力必定得到相应提高。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负效应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时,由于其与司法的评价标准、事实认定状态及立场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产生的消极作用。1.媒体与司法的评价标准不同。尽管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与媒体监督的全都目的,但两者对“公正的评价标准却有所偏差。司法活动推断公正的唯一准那么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标准严峻标准统一;媒体推断公正的标准那么主要为道德理念因素,该因素简洁受
10、到公众偏好、政治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法律规定与道德标准相全都的范围内,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公正是统一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但现代社会,道德总是多元的,不同时空背景、文化传统之下难以形成统一、固定、不变的道德标准,其与法律标准产生冲突在所难免。媒体自由认为是从社会普遍的道德情感动身,对有着严格形式性、程序性,技术性和职业理性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其间所形成的不和谐应是较为可能的。司法与媒体评判标准的不同必定导致两者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2.司法与媒体所认定的事实状态不同。司法活动所要确定的事实状态为法律事实,这类事实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并遵循相关的证据规章经过严密的推理才能获得。媒体所认定的
11、事实状态为其自认为的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认定相比,媒体的推理要简洁快捷得多,其往往通过自己所看到的相关状况并依据自己的日常经验进行推理推断即可得出结论。某些时候,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追求社会效果,不惜对事实进行夸张的渲染甚至扭曲,而使其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事实相距甚远。事实上,即便媒体如司法一样对事实的认定遵循严格的程序,由于两者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经验阅历等存在确定偏差,两者所认定的事实也不会完全相同。3.司法与媒体所持的立场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公正。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必需始终处于中立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裁判。而媒体对司法大事进行报道、监督,基于各种情感、政治导向,难免会偏
12、离中立立场,某些时候甚至严峻向一方倾斜。影响媒体潜在立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依据学者张志铭的归纳主要有社会公众的心情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现行法律的根本规定;迎合受众需要的自身需求;影响甚至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司法与媒体所持的立场不同,两者对事实的裁判必定不同。与司法相比,媒体所依托的道德立场更易于与公众的情感相全都,进而比司法活动具有更广泛的认同感和群众根底,因而与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得出的裁判结果相比,媒体的结论更易于为公众接受并对公众形成巨大的舆论导向。媒体具有广泛的群众根底及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极易引发大规模的司法信任危机,威逼司法公信力。 三、媒体监督损害司法公信力构建的缘由探
13、析 一司法公开存在局限性 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司法保密只能滋生对法院的无知和不信任,对法官力量和公正的疑心。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通过公民旁听法庭审理进行公开。其次,通过裁判文书上网进行公开。第三,通过媒体报道进行公开。从目前的实践看,以上三种司法公开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均存在确定问题。对于与自己不相关的案件,极少有公民来参与法庭旁听。而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尽管已经推行多年,但能在网上查阅的裁判文书只占裁判文书总量的较小局部。由于缺乏规制,新闻媒体对司法公开的作用更是利弊参半。因此,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在具体实践中
14、还存在公开的范围小、公开的程度低、公开的媒介少等问题。司法公开的局限性使得我国的司法活动在一般人眼里被披上了一层奇特的面纱,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二法律标准的缺失 制定法律标准是解决无序状态的最好途径。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特地标准媒体监督方面的法律,现行用于调整媒体司法监督的标准多为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法院单方面制定的标准,效力等级低,内容简洁,缺乏权威性。这导致一方面媒体监督无法可依,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抵触心情严峻,媒体监督的的权利及乐观作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对媒体的越位监督行为进行有效的标准制约,媒体监督侵害审判独立、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大事频频发生。特殊是现代,随着传媒的日
15、益兴旺,媒体监督受限与司法公信力受损甚至成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主流,严峻影响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力的健康进展。 三媒体角色的错位 媒体监督的权利来源于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第41条规定的批判建议权。尽管宪法规定这两项权利的主体为公民,但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媒体本身所具有的快捷性、广泛性特点使其成为公民行使这两项权利的重要手段。媒体监督司法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过早及过多地介入司法,已严峻侵害了审判独立,形成“媒体审判现象,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案发后审判前做相关的案件报道时,通过或明或暗的手段指陈案件事实和是非曲直,形成公共舆论,造成舆论压力,从而
16、在确定程度上左右司法裁判的现象。如河南张金柱酒后交通肇事案、辽宁刘涌案及四川夹江打假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媒体无一不过早地介入到了司法环节,并在案件审理前对案件的定性作出评判,形成巨大的舆论导向,严峻侵害了审判独立。在审判独立受损的状况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陷入被动局面。特殊是在舆论导向有误的状况下,法官最终作出与“媒体审判全都的结论,那么必定侵害了审判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而法官假设排解媒体干预,在审判独立的状况下完全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却又不行避开地与“媒体审判的结果相排斥,引发又一轮的司法信任危机。可以说,媒体审判将司法置于了无论怎么裁判都将导致司法信任危机的境地。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公信力的协调 一完善法律对媒体监督权利、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