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分析:国土局强拆村民房屋案件原告李年等7农户,被告M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M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效劳中心。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1986年在自己的村社修建房屋7幢。分别于1996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占用,每户使用权面积140平方米。1997年七农户又分别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结构:砖混;建筑面积均为400平方米。2023年3月5日,W省国土资源厅以W国土资建2023138号W省国土资源厅M市2022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M市人民政府征用七农户村社土地,作为M市2022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要求应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
2、工作。2022年4月5日,M市人民政府制定了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那么,其中第二条规定:M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实施细那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特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名义专户储存,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管。同年5月16日,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以M市国土
3、资发2023140号关于西路大桥北连线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呈请M市人民政府 因本次拆迁区域属于城乡结合部,涉及国有和集体土地相互交错,对集体土地的拆迁不可能按照国有土地上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执行,但如果按照M市人民政府办文件执行,造成同一区域拆迁标准悬殊,工作难度很大。因此建议:对集体土地上的七农户建构筑物,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扣除土地本钱、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后,连同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拆迁。5月26日M市政府批准同意按此执行。2023年8月9日,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务工作的M市国土资源综合效劳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中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
4、023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每户作价85万元,征购其房屋,各项补偿款共计87万元。按照协议,原告七农户分别于2023年8月20日(在M市扩新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领款单)领取了房屋征购款8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7万元,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付清。由于七农户未搬迁,2023年12月11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李年等七农户发出补偿到位告知书称:由于七农户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扣除1万元搬迁奖,尚需支付补偿款6万元,以七农户专户存入M市郊区信用社,请尽快领取。2023年11月22日,M市国土资源局以“原告李年等七农户经依法补偿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严重阻碍了西路桥立交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B
5、省实施方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原告李年等七农户于2023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搬迁。限期搬迁通知七原告未签字,被告将其张贴在墙上,2023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肖关部门对七原告房屋执行了强制搬迁。七原告不服上访未果后,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搬迁违法并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分歧】合议庭评议时就如何处理本案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第二种意见是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有效或合法。【分析】坚持第二种意见的认为:原告李年等七农户户主签订协议处分共有财产违法。原告李年等七农户在村社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依法是七农户的夫妻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