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钓鱼执法案件分析不久前,一位上海职场白领在网上发帖声称被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此事引发的舆论热议持续至今且尚未平息。而近日又有一位来自河南的司机孙某向媒体投诉称,14日晚7点多,他驾驶面包车遭遇“钓鱼执法,被上海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扣。为表清白,孙某回家砍断自己的小指。上海市政府表示将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一方面,知情人披露,“倒钩执法在上海其实很普遍,“倒钩与执法大队关系密切,一条“双赢的利益链将他们紧紧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是官方声明中的一再强调“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其实很普遍的“钓鱼执法并非始于今天,也
2、不是第一次引发舆论关注。关于“钓鱼执法的渊源,也不用费力追溯“执罚经济的存在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无利不起早。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之所以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便是部门利益的驱动。但是,假设上级部门真有“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的决心,在利益与风险的平衡中,“钓鱼执法也绝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兴旺,责任制度的缺失实那么成了“钓鱼执法的一道护身符。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相应的程序规定,凡“钓鱼执法得来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分的根据;二是以相应的罚责明确,凡进行“钓鱼执法的“鱼钩和执法者都应根据其行为而分别处以刑事的、行政的或经济上的处分。对于前者,行政程序法至今尚未出台,行
3、政处分法关于执法取证的规定又过于简洁。倒是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此有专门规定,这份颇具开创意义的地方规章第66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70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假设将以上规定应用于“钓鱼执法,可以看出: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必须说明身份,而“倒钩恰恰隐瞒了自己的身份;二是不得以利诱取证,“钓鱼式执法正是以利诱的方式来取证的;三是以利诱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分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便司机真的被“钓上钩了,也不能据此来进行处分。假设是“钓鱼得来的证据在法律上将被归依无效,“钓鱼执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假设是“钓鱼执法者非但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会被“严肃查处,并因此受到法律追究,还有哪个执法部门愿意“钓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