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反向混淆救济路径的实证分析及其完善关键词 商标 反向混淆 救济路径 侵权 权益作者简介: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中级职称,研究方向:公司法、知识产权。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22.06.274商標简言之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符号,主要用于区别商品或效劳来源。商标的分类形式很多。根据构图形式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根据用途分为商品商标和效劳商标。此外,还包括按照动机、用途、使用者、管理分类等等的商标。商标的构图形式要求其具有显著的识别标志,且不予他人的合法权利发生利益冲突,方便识别。在此根底上
2、,商标可以采用一切合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等元素设计商标。商标具有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上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包括申请注册和转让、继承三种。申请人合法取得商标后,除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商标之外,在有效期十年内该商标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虽然商标权受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上存在不少的商标侵权行为,给注册商标的企业权益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以商标反向混淆最为常见。研究商标反向混淆救济路径对解决这类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商标反向混淆的界定商标反向混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由美国法院根据相关案例提出,但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和规定。世界各国对于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认识模糊,又
3、缺乏准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仲裁类纠纷案件时,常常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仲裁依据。在各类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反向混淆屡见不鲜,可我们常常无法将它与商标正向混淆明确区别,只能站在商标正向混淆的根底上分析发生商标侵权的行为。这个概念类似于傍名牌或搭便车,假借其他企业的商标肆意的做市场宣传,从而借助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来提高自身企业的知名度,控制市场、抢占市场。这种竞争行为前提条件以开阔市场为目标,后期以控制市场及商标使用权为结果,对原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种与商标正向混淆相反却又切实的损害到商标权利人权益及业务的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商标反向混淆。二、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行为商标反向混淆的一般概念是基于
4、正向混淆而分析的,在立法层面还没有清晰独立的界限。虽然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值得庆幸的是,在商业行为中商标反向混淆行为被公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并创造商标的价值,理应享有商标带来的一切业务及产生的经济利益。然而当出现商标反向混淆的行为时,原商标权利人所创造的一切商标附加价值及核心劳动成果被商标反向混淆的广告宣传所切断,进而阻碍着原商标权益人开拓市场的空间。这种反向混淆行为引起消费者的误会,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从这个层面分析,商标反向混淆造成的侵权行为是双向的,这种侵权行为直接损害原商标权益人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因此,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需求日益明显。现阶段
5、存在的各类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引起的案件纠纷判定的复杂程度也在提醒司法部门需要尽快的完善其救济路径。三、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因素根据全球已发生的商标反向混淆纠纷案件及其各地法院的认定情况,关于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因素总结如下:(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反向混淆时需要先确定原商标是否是设立在先的合法权利,从而确定其是否为法律保护对象。(2)考虑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从而确定反向混淆的程度。一般原商标的显著性程度越高,被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使用的可能性就越低,反之会越高。(3)原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原商标未实际使用的话就不会创造可利用的价值,也不具备识别市场商品或效劳的根本功能。原商标使用价值越高,
6、被认定为反混淆使用的可能性越低。(4)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触及到商标的使用问题。商标反向混淆只出现在对原商标宣传使用的情况下。如常见的将商标用于展览、交易文书、装潢、商品包装等,以上行为存在着利用原商标进行市场宣传或经营活动,直接损害到原商标权益人的权益。该种行为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概率较高。(5)原商标与后商标的类似程度。原商标与后商标的相似程度越高,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概率越高。而当原商标和后商标在性质、功能等方面差异性明显,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概率就会降低。(6)商品的类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说明其效劳性质和经营范围相似,同类商品使用相似度较高的商标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概率较高,反之那么较低。(7)
7、后商标商业的知名度。后商标的消费群体广泛多于原商标,且识别性和效劳价值高于原商标的市场价值时,被认定为反混淆的可能性较高,而后商标的市场消费人群少于原商标时被认定为反向混淆侵权的可能性较低。(8)后商标使用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商标反向混淆的问题在企业广告宣传中屡见不鲜,其目的是后商标使用人借助原商标进行市场推广和产品宣传。局部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商标使用的风险,大局部企业那么完全不具备检索商标风险的意识或能力。在了解后商标使用风险的情况下坚持使用商标,造成商标反向混淆问题,这种行为认定为反向混淆行为。(9)消费者的重视度。消费者是产品直接的购置者,也是产生消费行为的主体。消费者对于购置到的产品
8、的价值与价格的匹配度的重视程度影响着产品或效劳的选择。当后商标使用后影响到消费者的注意力,由此引发的消费行为被定为反向混淆行为。(10)是否发生实际反向混淆。反向混淆的行为通常会伴随着消费投诉、质检错误认定、错误咨询、误认处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原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后商标产品宣传后引发的以上问题,并对原商标权益人造成利益损害的被认定为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四、商标反向混淆救济路径的实证分析(一)案例一百事可乐作为世界知名品牌,在2022年的时候以“蓝色风暴为主体,筹划了一场产品宣传,同时向市场投放了大量的广告。除百事可乐外,早在2003年浙江一家酒厂注册蓝色风暴作为商标。由于百事可乐知名
9、度较高,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蓝色风暴为百事可乐产品的标识,导致该酒厂被检举为冒用蓝色风暴商标。该酒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事可乐停止使用“蓝色风暴,并赔偿企业损失300万。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定百事可乐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二)案例二广东汕头的建发手袋工艺厂起诉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使用“MK存在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提出邁可寇斯停止使用“MK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并向迈可寇斯及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银泰公司、京东公司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要求以上公司分别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950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另外要求迈克尔高司上海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公司在中国工商
10、报、网易( 163 )首页及经营场所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由以上公司承担全部的诉讼费。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为双方虽具有反向混淆的特征,但由于双方市场产品实际的价格和消费群体差异性显著的原因,在客观上未造成消费者的反向混淆。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三)实证分析以上两个案例中,案例一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侵权期间中,酒厂借助法律商标保护权保护了合法的权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案例二迈可寇斯瑞士公司使用“MK商标的行为法院认定为不构成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反过来看汕头建发手袋工艺厂,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商标侵权赔偿,还要承担一大笔的诉讼费。在实际的市场中,关于商标反向混淆的纠
11、纷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商标使用权的保护。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在面临商标反向混淆问题时,商标保护权很难实现。这也是商标反向混淆救济路径需要探讨的必要性根底。五、商标反向混淆救济路径的完善(一)完善救济路径思路理念是指导实际行为的根底,在探讨商标反向混淆救济方法之前我们必须先探讨救济路径的思路与理念。在后招工内都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分析根底上的,而法律规定的完善要依靠立法部门立法的不断完善。完善商标反向混淆救济路径的理念,有助于立法过程中细分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的实质。商标反向混淆理念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正义的根底上,考虑市场上大局部中小型企业面临的商标
12、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出现时维权的困难。救济路径的理念必须理性的看待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差异化,真正的深入侵权的实质。(二)完善救济路径体系关于完善商标反向混淆救济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完善法律体系中的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规定。(2)明确反向混淆停止侵权请求的适用条件。(3)提高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标准。(4)细化反向混淆的侵权责任。立法部门立法时,应该优先的考虑到原商标权益人失去市场主体身份时受到的权益损害和经济损失。但凡可能对原商标权益人造成反向混淆侵权的,并由此产生损害的,就应该重视被侵害权益人的利益。要细化关于原商标权益人无形资产被损害时的法律规定,完善法律体系中的赔偿标准及适用条
13、件。对于一些因企业知名度差异性问题造成认定困难的,应明确诉讼费用由后商标使用方承担。六、结语商标反向混淆在市场中毋庸置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它损害原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抢占其业务,造成原商标权利人商业信誉下降和受到经济损失。我们在认定这类行为时,要将其与商标正向混淆相区别,而在对商标反向混淆行为进行救济时,应了解诉讼人请求权根底的一致性,充分理解反向混淆侵权行为发生的动机,同时应该完善相关的损失赔偿的价值,尽可能的使被损害人损失的权益与价值保持等同。局部案例中被侵权人请求停止侵权的维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远高于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以上问题都是商标反向混淆救济中应该完善的内容。法律只有切实的保障被侵
14、权人的利益,不断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救济手段,才能在商标反向混淆的诉讼案件中保障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参考文献:1霍燃.商标反向混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22.2白萌.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22.3赵晓宇.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2.4李帅华.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问题的研究D.云南大学,2022.5王元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救济模式的选择J.北方法学,2022(1):63-71.6宋颂.商标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客观化路径及其反思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42-51.7吴汉东,王超政.中国开展大局中的商标法修改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2(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