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A793.3-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第3部分:系统验收规范1范围GA793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中的系统验收规范,包括验收的组织与职责、验收条件、系统验收、验收结论与整改以及系统移交的基本要求,是对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进行验收的基本依据。本部分适用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系统验收。其他的城市信息系统的脸收可参照采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79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2、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50348一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一2007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一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芍GA/T74一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写GA/T669.1一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风系究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793.1一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究合格评定第1部分:系统功能性能检验规范GA793.2一2008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第2部分:管理平台软件测试规范3术语和定义GB50348一2004、GB50394一2007、GB50395一2007、GA/T669.1一2
3、008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话用于本部分。4验收的组织与职责4.1验收的组织系统验收由建设(使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4.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包括建设(使用)单位、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工程总包单位、设计、施工单位的代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监理单位,建设(使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代表参加。不利于验收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机构。4.3验收机构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机构根据系统规模与验收需要可下设资料审查组、施工验收组和技术质量验收组,分别进行资料、施工和技术质量的验收。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由建设(使用)单位或/和建设(使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当地公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选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主持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