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1154.5-2016前言GA/T1154视频图像分析仪拟分为以下部分:一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第2部分:视频图像摘要技术要求;第3部分:视频图像检索技术要求;一第4部分:视频图像人脸比对技术要求;第5部分:视频图像增强与复原技术要求;一第6部分:视频图像语义描述技术要求;本部分为GA/T1154的第5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视通光电网络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神州数码索贝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银河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千视科技有限公司,博康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名都安防器械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廖双龙、卢玉华、王静、音兆龙、谭炽烈、韩武鹏、赵连军、俞翔、王列、李鹏飞、尚岩峰、徐琼、陈华、王康明、王军、杨铁民、韬、李志前、吕军、陈燕、李海涛、田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