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范文合集 第一篇: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昨天我们分析过了事故的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今天让我们看一下爆炸中人员、财产的赔付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律师在此次事故中的作用。【法律分析】 (二)爆炸中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 1、消防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烈士表扬条例第八条。8月17日,XX省滨海XX县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军休处称,已经启动追认遇难消防人员为烈士及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一旦被认定为烈士,将按照烈士表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定和测算,发放一次性抚
2、恤金和烈士表扬金。并且,李克强总理曾代表政府承诺,天津港专职消防员将与正式公安消防员同样待遇。那么根据烈士表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烈士可以获得如下赔偿:(1)烈士表扬金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3)定期抚恤金 (4)商业团体意外险 2、瑞海公司工作人员 瑞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次爆炸期间造成伤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 3、周边居民 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依此规定,因危险品爆炸引起的侵害行为,责任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七条。瑞海公司对本次爆炸事件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3、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然,如果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残疾赔偿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5)误工费、护理费 (6)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及营养费用(7)精神损害抚慰金 (8)商业意外保险 (三)财产损失赔付的法律问题 关于财产损失,同样根据侵权责
4、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瑞海公司对本次爆炸事件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九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瑞海公司应该对爆炸过程中所有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下几个法律问题,我们也有必要进行分析。 1、房屋开发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到周边小区房屋的赔付责任,我们还要考虑房屋开发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1)是否存在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扩大 (2)是否成心隐藏危险物仓储的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2、贷款人是否要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只要贷款未被还清,借款人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物受损,并不是免除还款
5、义务的法定理由。相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价值受损,借款人应该提供新的担保。当然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仍未清偿局部的贷款,借款人仍有义务归还,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3、政府是否有回购房屋的法定义务 被损房屋均为市场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房屋权利人并非政府相关部门,故其不具有回购房屋的法定义务。但受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赔偿标准由国家赔偿法确定。 4、车辆赔付问题 天津港进口汽车仓库存放的6000辆汽车受损严重,因均向保险公司投保,故权利人向投保公司理赔即可。 当然,保险公司赔
6、付车辆损失后,可以向瑞海公司或者其他责任事故方追偿。 (四)相关主要行政机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瑞海公司是如何从一个普通的物流仓库变成危险品仓储公司的。 1.什么部门具有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经营资质的法定职责。 前几天的新闻发布会上,XX省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表示,涉事企业的安评报告是否公开,需要跟交通部门协商,话外之音,交通部门应该对此次平安事故负责。更耐人寻味的是,中纪委宣布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的前一天,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将港口危险货物平安管理规定以法规速递的方式挂出,所以我们可以解读出,安监总局是想
7、说明,此次天津港爆炸,虽为平安责任事故,但和安监局没有关系。 2.XX省中滨海盛平安评价监测出具违法,虚假的平安条件审查报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国家安监部门2022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瑞海公司仓储根本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本不应该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由此可见,XX省中滨海盛平安评价监测出具虚假报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及平安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均规定,本次爆炸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XX省中滨海盛平安评价监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XX省交通委(原XX省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涉嫌违法,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XX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伪造调查表涉嫌违法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环境行政部门涉嫌违法。 2023年12月2023日,XX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环评报告依据了130份调查表,而该130份调查表涉嫌虚假。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上述事实属实,XX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同样面临着和XX省中滨海盛平安评价监测同样的行政处分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一定的刑事责任。第 三、维权律师在本次爆炸事件中的作用 大火熄灭后,事故的后续处理将提上日程。事故的处理无外乎是:调查、追责、表彰、赔偿等。而这一切的一起均与法律密不可分,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才能够对得起哪些失去的
9、生命。所以,律师在事故后续处理工作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为事故调查、责任追究、表彰抚恤提供法律支持 2、为受损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保障提供法律帮助 3、作为辩护人参加事故责任主体的刑事审判活动 4、为保险公司赔偿、索赔等事项提供法律协助 等等 第二篇: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教训实施方案王煤安发202355号签发人:宋国岗 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引深“打非治违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继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施工队组: 按照8月15日、8月16日宋矿长在参加县政府平安生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
10、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安委明电【2023】 2号)、全省煤矿平安生产工作暨与县委书记、重点企业负责人集体谈心对话会议精神。我矿立即宣传发动发动,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着手制定和安排部署隐患排查大检查活动,重点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确保平安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解决平安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牢记血的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平安 1生产放在首位,坚决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大平安检查力度,严格排查和有效化解平安生产风险,提高平安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按照省、市政府电视 会议精神XX县区政府具
11、体安排部署,依据武煤发【2023】 56号文件实施方案,特制定我矿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请相关科室认真执行。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长:宋国岗常务副组长:李宝玉 副组长:赵建生申青山张旭斌李旭良 李晓凯关旭东 成员由各科室与各施工队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指挥中心主任李晓凯兼任,具体协调牵头组织及隐患整改闭合销号,负责存在隐患整改正程跟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现场平安监管到位。 二、责任分工及要求 为确保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根据专题会议安排,按照“专业分工,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的原那么进行责任分工,涉及平安管理专业的问题由安指中心主任李晓凯与
12、平安矿长李宝玉负责落实,涉及规程措施及施工建设等问题由总工程师赵建生负责落实,涉及现场管理及应急救援专业的问题由生产矿长申青 2山负责落实,涉及一通三防的问题由通风助理李旭良负责落实,涉及机电运输专业的问题由机电矿长张旭斌负责落实,涉及地测防治水的问题由防治水副总关旭东负责落实。各分管专业矿领导在隐患排查的根底上,根据本专业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因素,重点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要求各专业分管领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人,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与整改正程中平安预案,落实整改资金及材料,确定整改时间,进行及时整改,安指中心跟踪督查整改情况,整改完毕后领导组组织验收销号。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按
13、照武煤发【2023】 45号“关于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的检查重点开展检查。 (一)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存在证照手续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2)违反施工顺序存在赶工期、抢进度现象的;(3)超期联合试运转或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4)生产煤矿存在超公告能力生产的; (5)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公告能力的1/12的90%的; (6)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整改销号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7)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 3此外,对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平安管理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采矿
14、许可证、越层越界、以掘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移送国土部门查处。 (二)治理纠正以防治煤矿瓦斯、机电运输和水害为重点的违规违章行为。 防治水方面: (1)未建立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缺失探掘别离制度、平安确认移交等主要防治水制度的; (2)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或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明显与煤矿实际不符的; (3)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平安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4)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不探、少探或假探和虚造探水台帐及验收单的;超前平安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5)井下探放水工作未执行“探掘别离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规定和探放水优先作业等有关规定; 4未进行探放水效果验证、物探异常点未进行加密或钻探验证孔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6)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平安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平安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7)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 防治瓦斯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