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平安运行与管理 (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符合平安要求;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房通向室外的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内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内开。(2)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并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平安管理工作。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人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水质管理制度、清洁卫生制度等),建立锅炉技术档案,做好各项记录。(3)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 的下部最低可见边缘;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 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然下降;锅内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内进水;水们表或平安阀 全部失效;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 全部失效;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平安;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记构架燃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平安运行;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平安运行。(4)通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提高设备完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