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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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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方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x)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省委发(x)28号关于印发XX省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方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XX省开展方案委员会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委系统各级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责任内容 第一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的贯彻执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及指示,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2、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于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必须在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前提下,按照党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的现状。必须组织制定针对重大行政事务、重要人事任免、重要资金安排、重要工程的上报和审批以及其他重要政务的监督制约性廉政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要在职责范国内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廉政教育。必须调查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注意发现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措施、总

3、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五条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必须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以上责任内容,为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六条省计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委党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委党组书记、主任是全委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好党组成员和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委党组副书记、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主任抓好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

4、作,并为职责范国内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好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为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管好分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八条委机关各处室的处长(主任),是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委直属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的一把手在职责范围内,要管好领导班子内其他成员;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分管范围

5、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九条按照分级管理原那么,委党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本方法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可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由党组统一领导,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具体负责,有关处室配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方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检查、评议,由委党组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机关党委、人事处和委纪检组、监察室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委副地级以上领导于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委党组受理;委内各处室正副处长及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6、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人事处受理;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处负责汇总并上报。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委内各处室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完成中央及省上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阶段性任务;严格控制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礼品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清理、清查小金库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清理、清查委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公款装修住房、通信工具工作,由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委纪检组、监察室参与;清理新建、装修办公楼的有关问题,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 以上责任分工,是党组对委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今后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

7、,并做为责任追究的依据。今后,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阶段性任务假设有变化,党组将在每年初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分工。效力视同本方法。 第三章责任检查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委党组结合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每半年听取二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凡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印发重要文件、收到重要群众举报、重点案件的查处等重要事项,要随时听取汇报,掌握情况,指导工作。X8226; 第十四条委纪检组、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人事处,每年对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考核。并将本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和述职报告,做为一项重要

8、内容考核,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委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凡不履行职责范围内中共XX省委、省政府省委发(1999)28号关于印发XX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的通知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都要按照本暂行方法中的责任分工,并依据省委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凡对省委、省政府以及委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或者对其他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不传达、不贯彻。由于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而酿成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凡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

9、问题不研究、不解决,或者在职责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监督制约性的规定、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于疏于管理而酿成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凡在职责范国内的单位、部门内发现或发生了违纪违法案件,但不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解决,或者措施不得力、不坚决。由于失职、渎职酿成违纪违法案件。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或政治损失的。 第十六条根据中共XX省委省委发(1999)28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追究责任的规定,结合计委实际,委属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凡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案件的,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委党组各成员、委属副地级以上领导

10、干部,凡在其职责分管范围内的正副处长、直属单位负责人中,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者,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1.凡在执行公务中受贿,且数额(或折价数额)到达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而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凡在执行公务中索贿,且数额(或折价数额)到达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而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3.凡因内部管理混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构成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触犯了刑律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二)委党组各成员、委属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凡在其职责分管范围内的正副处长、直属单位负责人中,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者,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1.

11、凡在执行公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计委的影响,在工程单位、业务联系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或侵占国家或集体财物,数额(或折价数额)到达党纪政纪处分标准,并受到监察机关查处的; 2.凡在住房、通讯工具、乘坐车辆、出国(境)、收受礼品以及其他方面违反了廉政规定,并被监察机关查处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凡遇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请示,违反委内规定程序办理业务,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的政治影响,构成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被监察机关查处,并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委机关正副处长、委属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凡在其职责分管范国内的干部中,发生了以下情形之一者,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12、重的,要给予降职、免职或撤职处分: l:凡在执行公务中受贿,且数额(或折价数额)到达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而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凡在执行公务中索贿,且数额(或折价数额)到达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而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3.凡因内部管理混乱,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构成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触犯刑律,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四)委机关正副处长、委属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凡在其职责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降职、免职或组织调

13、整处理: 1.凡在办理方案业务中,利用岗位之便或计委的影响,在工程单位、业务联系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或侵占国家、集体财物,数额(或折价数额)到达党纪政纪处分标准,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的; 2.凡在住房、通讯工具、乘坐车辆、出国(境)收受礼品以及其他方面违反了廉政规定,受到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连续收到群众举报3次以上,反映同一处室或同一单位的问题,经查证虽然不够党纪政纪处分,但确有不廉洁问题的。 第五章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XX省开展方案委员会所属的所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本暂行方法由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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