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科院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分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及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创新2023的顺利推进,根据党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国科学院、XX省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实行各级党政负责人分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 分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行分院党
2、组、沪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围绕中科院开展大局,坚持教育为先,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本规定由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分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及相关部门协助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分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院
3、机关各部门、各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责任,负责落实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处理和纠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班子内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协助分管部门落实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第九条 分院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的责任: 一
4、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二对分院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分院领导班子、各研究所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分院院长的责任 一配合分院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抓好分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分院党组副书记、沪区党委副书记、纪检组长、沪区纪委书记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沪区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分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院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
5、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分院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管的分院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分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主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分院
6、机关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院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所长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二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 三对副所长、党委成员、分管部门及
7、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所长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所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分管所投资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那么,
8、协助党委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九条 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科学院、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领导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分院系统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按方案推动落实; 二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系统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组织实施检查、考核。
9、三加强分院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好分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监督系统单位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 七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二十条 分院行政领导班子职责: 一配合党组、沪区党委抓好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0、制; 二配合党组、沪区党委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系统研究院所行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 三配合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加强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五配合党组、沪区党委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第二十一条 分院纪检组、沪区纪委职责: 一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具体抓好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分院系统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协助分院党组开展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11、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分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系统研究院所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具体实施检查、考核; 三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抓好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协助分院党组、沪区党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调查研究、联络协调、检查指导,加强反腐倡廉的理论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12、,经分院党组、沪区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认真总结工作,每年向分院党组、沪区党委和院、市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八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组、沪区党委开好分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监督系统研究院所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做好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 十一加强系统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第二十二条研究院所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
13、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按方案推动落实; 二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监督; 三加强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六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所行政领导班子职责: 一配
14、合党委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配合党委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配合党委加强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整改措施; 五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违纪案件。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所纪委职责: 一协助党委具体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协助党委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宣传教育; 三协助党委加强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