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管理的特殊要求 1.锅炉的概念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相关法规锅炉管理法规由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制订颁发,主要内容如下:(1)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18号)。(2)有机热载体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3356号)。(3)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1996276号)。3.锅炉及主要附件定期检验要求(1)平安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仪表等主要附件每年到少校验一次。(2)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检验。(3)除了定期检验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发生重大事故后。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况有疑心,必须进行检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