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新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提升实效思考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任务越来越重,对人大监督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近些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还很突出。监督不力仍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要从根本上扭转监督不力的现状有赖于监督制度的创新。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根源 ( 一)监督方向不定位 权力法治要求,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得到认真的执行,新创设的权力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人大监督权力在法治方向上的游离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在现有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听取和审议“
2、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或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二是大量运用的探索性监督方式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近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探索和尝试了多种新的监督方式,如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个案监督、任职演说、法律监督书或审议意见书等。但是,这些新的监督方式不是法律设定的,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任何具体的规定,而且带有行政工作方式的痕迹和随意性。有人把这种运用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监督方式戏称为“大路不走走“小路。其中有的监督方式,
3、局部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存有质疑。 (二)监督程序不完善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那么,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缺乏有力的组织支持。如县级人大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初审的工作主要由财经工作委员会承担,而财经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有1人,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足够的财政、审计、税收专业知识;况且审计机构又设在政府,人大缺乏专业化、科学化的辅助机构去充分了解预算执行的合法性、真实性,结果是政府怎么报,人大就怎么批,预算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程序难于启动。按照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
4、不适当的规章应予以改变或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审查程序由谁来启动,通过什么方式来启动。最有积极性启动程序的是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关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损害的公民、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但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行政相对人有向地方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因此,越权、违反上位法或规定不适当的规章和违法的“红头文件,就罕有被地方人大撤销的。 三是时间要素没有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都是在会议上行使的。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会期往往比较短,议程多,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使提出监督方面的议案,一般也很难进入法律程序。有些地方人大
5、常委会规定,“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必须于常委会会议召开半个月或七天前报送人大常委会,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熟悉情况或开展调研,但由于这一规定缺乏法律权威性,实践中大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甚至是到了会场才看到报告,审议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 四是处置、惩戒程序缺位。法律对不监督或不服从监督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追究责任,如审查、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未通过怎么办。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又怎么办。法律都没有规定,以致监督主体不愿或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监督对象借口法律依据缺乏抵抗或消极对待人大监督。 (三)监督体制不协调 体制问题是导致人大监督不力的深层次原因,其中影响最深刻的是领导体制
6、的问题。领导体制主要表现为党和国家机关在决策、执行、监督中的关系上。党政关系表现在我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从国家政策的决策、执行、监督过程的角度看,表达为“党政双轨行政的独特结构,即党组织不仅具有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严密的科层制,而且具有从决策、执行到监督的系统功能,“党组织在进行政策制定以后,继而控制和参与这些政策的实施与政府部门一起履行执行功能。实际工作中突出表现为:党政领导“一肩挑,党政联合决策、行文,党政合署办公等。人大监督对象是“一府两院不包括党委。由于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作出决策、决定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对这种党委行为和政府行政共为一体的做法,人大难以监督。 二、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 人大监督工作创新要以制度创新为归宿。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同样,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就是要把我们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制度,制定成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