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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法律文书学习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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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院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的。为。即可。 (三)尾部 1.诉讼费负担。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有关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法,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二审受理费由谁负担即可;二是改判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有关规定,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2.诉讼效力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署名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1来第1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规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应当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4.判决日期5.书记员署名四、文书格式

2、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根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根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根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根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

3、,被上诉人的主要辩论,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辩论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说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局部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

4、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局部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五、文书实例(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1)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4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26幢1号门602室。 被上诉人(原

5、审原告)。胡,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99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89年1月相识恋爱,1990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胡与万离婚; 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

6、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退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置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是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

7、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为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2年11月16日书记员: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一中民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骞,男,二十四岁,汉族,无业,住本市XX县区酒仙桥七间房十三号楼七十五号。 委托代理人刘殿林,男,四十岁,北京大海商务参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商厦,住所地本市

8、XX县区阜外大街一号四川经贸大厦负二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吉小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琳,XX省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骞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骞之委托代理人刘殿林、被上诉人北京华联商厦(以下简称华联商厦)之委托代理人杨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八年九月,王骞起诉至原审法院称:自己在华联商厦购得 台灯十二个, 局部无入网证,灯具局部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抱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并赔偿检测费二千八百八

9、十元、交通费二百元, 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华联商厦辩称:王骞购置 台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其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王骞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被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骞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华联商厦所售无入网标志的 台灯具有几项不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对此华联商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华联商厦给付原告王骞人民币六千零七十二元,原告王骞同时将其处tl-200型 台灯十二个退还被告北京华联商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华联商厦给付原告王骞检测费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

10、 三、驳回原告王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骞不服,以华联商厦之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由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华联商厦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王骞在华联商厦购置tl-200型 台灯十二个,每个单价五百零六元,总价款为六千零七十二元。当日王骞将其中三只 台灯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同年三月十五日经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家(c202381)号no98035检测报告认定被测样品所测工程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工程不符合标准要求,其它所检工程符合标准要求,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11、适用的平安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该 台灯 局部无入网标志。王骞向检测单位交纳检测费二千八百八十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购物发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202381)号no98035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王骞购置 台灯后送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华联商厦所售 台灯, 局部无入网标志,台灯局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且该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平安,故依据XX省实施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法的规定,华联商厦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据此王骞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购置商品之价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予华联商厦之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其所销售的 台灯应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宜退还华 联商厦,据此原审法院判令华联商厦退货还款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二、撤销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

13、3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华联商厦赔偿王骞购灯款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四元,现在王骞处的tl-200型 台灯十二个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八元,由北京华联商厦负担六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王骞负担十八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八元,由华联商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潘刚代理审判员潘洁代理审判员马立娜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法院法律文书学习指南 第一节法院诉讼文书标准 一、技术标准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一般应用2号老宋体字;文书名称,一般应用1号老

14、宋体字;案号和正文一般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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