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一、车辆管理 1、局机关车辆由综合股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局领导司机相对固定。城管执法车辆、环卫专业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本单位负责。综合股负责每季度对机关驾驶员进行一次平安教育,各单位驾驶人员的教育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组织。 2、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一律停放在单位院内,不准将车开回家或在外过夜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停放的,局机关的车辆报综合股请示局领导批准,各单位由其主要领导批准。 3、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4、严禁酒后驾车及无证驾驶。 5、除正常执法管理外,不准将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停放在饭店、歌舞厅及娱乐性场所门前。 6、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年检、
2、审验及交纳相关费用。 二、车辆使用及审批 1、局机关正常工作用车由综合股负责安排,各单位由其主要领导负责安排。 2、因个人事情确需使用单位车辆时,必须按审批权限报请领导批准。 3、严禁公车私用。 4、节假日除工作、值班用车外,其余车辆原那么上不准动用。 三、车辆维护、保养 1、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要将车内外擦试干净,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车辆的主要部位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 3、妥善保管行车证、随车工具及相关票证,按时办理车辆的年检、审验。 四、考核方法 1、综合股负责车辆管理使用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扣罚责任人500元,第三次责任人待岗学习1个月,期间扣除当月全部工作津贴。 2、未经批准,私自用车或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法律责任全部由驾车者本人自行承担,城管局概不负责。 3、未经批准,擅自将车在单位外过夜停放,造成车辆丧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造成车辆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使用,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