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监督实践应注重运用询问方式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代表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此可见,询问权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根本权利。而监督法在以上法律规定的根底上,更是将询问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将询问和质询专列第六章给予了明确。其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询问方式作为各级人大及其
2、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其自身的特性。笔者认为从其自身的特点等方面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践中应注重运用询问这一方式。 询问方式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询问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简单便捷。询问是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利的个人行为,一般情况下是针对某一事情或问题,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口头提出。询问只需一问一答,简单便捷,询问方式更加便于监督权的行使。 二是针对性强。询问是针对某一事情或问题提出的,有关机关人员的答复也必须针对所提的事情或问题,给予解释答复。从这一点来讲,询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监督更加深入。 三是易操作性。在监督实践中,询问方式非常
3、容易操作。如询问可以经常、反复运用,没有次数限制。对同一个机关,不同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分别提出询问;一位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到场的不同机关负责人员同时提出询问。通过经常、反复的问询,直至到达了解情况、催促相关机关改进工作的目的。询问的提出和处理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法律没有规定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当次会议提出,当次会议就可以由有关机关人员给予解释答复。简便的询问方式,更便于到达问询的目的。 从以上询问特性的分析,不难看出询问方式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在监督实践中有着不可无视的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时,要引导本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效地行使询问权,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效。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