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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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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2223年12月8日公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标准。该标准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那么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标准,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关键词】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民间纠纷;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

2、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分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

3、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治安处分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4、: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5、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那么调,不能调便拖的方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无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3、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 4、有的民警对经屡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分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忧处分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

6、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局部那么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本钱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那么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非自愿原那么。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那么,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冲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

7、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五)有的民警缺乏调解艺术。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例如:有的民警为了“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这样的调解,如果民警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

8、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民警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六)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治安调解虽然占据派出所相当一局部的工作量,但与办理案件等其它业务工作不同的是,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却是一个“空门。目前,对于大多数派出所民警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根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

9、而提高的。民警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特别是对年轻民警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二、针对治安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 (一)明确治安调解范围,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对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那么为前提。治安调解标准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那么,不但不能处理好治安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治安调解的法定范围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纠纷,民

10、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各种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就不能适用调解处理。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极小,那么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3、从程度上来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应当较轻。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是在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等根底上放弃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分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有利于迅速的

11、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平息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可调治安案件虽发案的诱因是民间纠纷,但此类案件的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应当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对此,公安民警应当深刻理解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民事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序的法律环境,明确哪些案件是属于不可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可以局部地释放警力,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警力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纠正社会上的偏差认识,派出所并不是“万金油,只要发生了矛盾纠纷都可以抹一抹,同时,还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遵守办案程

12、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局部,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防止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分时程序违法和证据缺乏的需要。实践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即可。但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无法取得,需要进行治安处分时,不仅因为事

13、实不清、证据缺乏而处分不了,工作陷入被动,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所以,即使对收集足够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力条件,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为做出处分决定奠定坚实的根底。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立案后,及时进行现场询问和现场勘察,发现、提留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对案件的证人、知情人、被侵害人、行为人及其相互关系都应当调查了解清楚。特别是对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开展过程。对

14、目击证人证言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 3、涉及殴打他人的案件,应调查伤害的方式、后果、治疗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要进行伤害鉴定,如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案件。 4、涉及损毁财物的,应调查受损财物的数量、特征和价值等情况。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毁数额的现象。因此,要注意收集区分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可以治安调解时,也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收集案件证据,为依法调解打好根

15、底。 (三)遵循治安调解的原那么 1、合法原那么。是指治安调解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合法,这包括治安调解的条件合法、治安调解的过程合法、治安调解的结果合法。 2、公正原那么。是指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主观上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客观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 3、公开原那么。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分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治安调解可以不公开。 4、自愿原那么。是指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根底上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程序才能得以启动。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完全正确、合法,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任何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5、及时原那么。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分,不能久拖不决。 6、教育原那么。是指要注重教育、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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