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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援助的实践与制度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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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律援助的实践与制度完善 : 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尚不兴旺,实践中面临许多困境。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形式等几个方面的经验。提出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完善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和拓宽法律援助的思路等措施,完善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实困境制度完善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化、制度化形式,是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开展较晚,直到20世纪

2、90年代中期,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才开始出现,而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已开展了多年,对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1997年5月,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从而拉开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序幕。202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意义深远地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

3、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既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具体表达,同时也是推动实现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我国社会开展总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具体贯彻实施律师法、修正后的刑诉法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然而因为经济支持上的严重滞后,我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到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面临的困境主要有: 1、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局部公民综合素质不高。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农村、社区)。然而,一

4、些地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不宣传,老百姓就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比较困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形成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与义务意识的淡薄、社会人际关系的缺少、心理上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效劳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更不知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效劳者,而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甚至是过激的行为,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开展

5、。 2、对法律援助认识模糊,积极性不高。 (1)对法律援助重视不够。法律援助应该是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的行政行为,然而一些人却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事,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与自己无关,漠然视之,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对法律援助缺乏热情。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不热心,对来访者的态度冷淡,有的案子迫于舆论或领导的压力才不得不提供法律援助;有些地方的社会执业律师得不到必要的本钱补贴,因此积极性受到挫伤。 (3)基层法律援助实施困难。一些基层法律援助中心本身人员配备缺乏,给人的印象是挂着牌子,却很少受理业务,即使受理,也仅是为了完成上面所规定的任

6、务。 3、法律援助缺乏经费保障,办案质量不高。 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宣传,局部经济实在困难的公民逐渐认识到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援助本身也亟待“援助,经费短缺成为最棘手的问题,由此带来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 (1)经费来源存在“瓶颈。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财政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缺乏6分钱,远远低于开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只能满足实际需求的2023%还不到,多数经济欠兴旺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根本就得不到稳定的财政支持,即使在经济兴旺的地区,也有相当数量的县级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有待进一步落实。 (2)办案质量不高。经费短缺,在一

7、定程度上阻滞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为了不增加经费负担,在承方法律援助案件中走过场,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办案时只能靠东拼西凑。这样使法律援助的效劳质量总体上远远低于有偿效劳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法律援助的社会信誉面临严峻挑战。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几种方式 目前,我国实施的几种法律援助方式为。第一种方式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指定律师辩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8、院将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第二种方式为律师减收诉讼或代理费用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三种方式为法院向有困难的当事人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 除上述几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肯定的法律援助方式之外,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第一种方式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并设有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第二种方式为强制性无偿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费用由援助律师承担,没有补偿。第三种方式为律师事务所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减免收费,承办援助工作的律师将由律师事务所或司法行政机关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种为律师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基

9、金,由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聘请或指派律师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或代理,接受聘请或指派的律师将从援助基金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第五种方式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轮流义务值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此外,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还通过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效劳。 三、域外法律援助的主要做法 1、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般而言,一个人是否具备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条件,即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条件是否低到需要法律援助的程度,这一条件也是最根本的条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扣除所得税后年收入在4705镑以内的或自由动用的资本在2500镑以内的申请人可以获得民事法律援助。而被指

10、控的人,如果接受补助福利或一年收入少于815镑(已婚者为i319镑),或存款缺乏75镑(已婚者为120镑),一经申请,应准予刑事法律援助。但在美国,美国公民享受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标准通常放得很宽,任何人只要出不起律师费都可以得到刑事法律援。二是案情条件,即申请人胜诉的时机有多少,是否值得援助。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包括被告人有合理辩护理由或身体残疾的简易刑事案件在内的许多刑事案件都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其法律援助的范围还包括残疾被告人的严重犯罪案件、保释申请和违反假释令的案件,但要求有合理的胜诉的可能。三是国籍条件。一般国家都规定,除本国公民外的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外国人也可以获得法律援

11、助。其他的外国人只有在他们的国家与其居住国签订了有关互助公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该国家的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 目前国外主要存在四种根本模式。一是由独立的委员会或协会管理。这种独立的组织主要由律师协会成员组成,还包括与法律援助相关部门的人员、政府机构选任或推荐的人员,甚至还包括当地的普通群众。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对法律援助进行管理,如英国。二是由律师协会或法律协会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有司法保障的法律援助效劳提供模式,法律援助的开支一般也比较高。在加拿大,安大概、艾伯塔和新不伦瑞克三省的法律援助由省律协管理。三是由政府直接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很少。

12、在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法律援助工程不经立法设立,而由省政府直接管理。四是由法院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多见。在美国的一些地区,法庭指定律师并控制法律援助的经费。还有些地区的公设辩护人机构附属于法院。在英格兰,由高等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由大法官办公室掌管,治安法院也管理某些刑事法律援助事务。 3、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 目前国外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私人律师模式。目前,采用私人律师模式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有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新西兰,加拿大的安大概省、艾伯塔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等。二是专职律师模式。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几乎不能选

13、择律师。目前,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丹麦、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纽芬兰省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口。三是混合模式,即法律援助提供机构既包括国家设立的机构也包括私人组织,法律援助的人员既包括公职律师也包括私人律师。这是多种模式并存的模式,由于这种模式结合了各种模式的优点,克服了各自的缺陷,因而也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模式。 目前采用混合式法律援助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省,中国的香港地区和美国等。四是合同制或承包制模式,即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私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订立合同,订明该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向该律师事务所每年提供的经费数额和该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提供

14、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这一模式便于控制开支,主要用于人口稀少的地区。 4、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从各国法律援助资金的筹措渠道来看,各国的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拨款。在加拿大,各省的法律援助的开支均由联邦政府拨付。在英国,法律援助的经费几乎全部来自国家财政部拨付的公共支出资金。二是律师信托基金利息收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律师管理的信托基金的利息收入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一个来源。三是律师界出资。律师界出资有几种途径:(1)由各地法律基金会收取律师在银行设立的信托帐户的利息,用其中一局部设立法律援助基金;(2)律师协会会员无论是否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均须

15、按年缴纳法律援助费;(3)法律援助规章要求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所收费用里预扣一定百分比;(4)自愿或强制的义务效劳,如美国有些州,要求律师每人每年从事一定 时间的义务法律援助的工作。四是法律援助受益人的交费和分担费用。“当事人分担费用其实是全球通行的举措,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以及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均要求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分担一定的诉讼费。 四、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不兴旺状态,因此,有必要学习和借鉴兴旺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经验,将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中可以借鉴的内容应用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 1、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 中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一个最根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即生活困难的公民主张与根本生存有关的事项。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对经济困难的标准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界定,这虽然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开展不平衡的实际,但也使得各地不能平等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弱势群体在享有法律援助资源方面存在差距,实际上造成弱势群体之间新的相对的不平等,从长远看,容易形成社会矛盾。 2、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存在职权不清的问问题,表现为它既是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又是法律援助的效劳机构。尽管如此,中国也不能因此而照搬国外法律援助管理的四种模式。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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