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效劳投诉责任追究制度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独立效劳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效劳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统一效劳项目分解为假设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效劳价格标准中“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效劳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效劳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供应门诊、住院医疗效劳价格明细清
2、单的。 二、违规行为界定及处理 1、凡属科室和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效劳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2、凡属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力量问题,或者自作主见而产生医疗收费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价格变动因素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认定后,要马上订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 2、凡因科室或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效劳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科室或个人要马上订正错误行为,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并对患方来回交通费等损失赐予补偿。同时,有关负责人要做出相应检查。问题严峻的要通报批判,并对有关负责人赐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3、凡因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要马上订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来回交通费等损失赐予补偿。 4、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屡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两次以上的,要扣发该记费人员奖金、暂停其记费工作,支配其学习医疗效劳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待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 5、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要调离记费工作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严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