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研究综述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党的干部工作在新形势下,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邓小平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表达。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在管理制度上,当前要特别加强责任制,198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一项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章制度也被有关部门提上了议事日程。1999年,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专题研究,不少问题达成了共识,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状呼唤责任制 干部工作的核心是选拔任用工作,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选拔任
2、用制度的改革,如果在选拔任用这个环节上没有重大突破,干部制度的改革就很难在根本上取得突破。因此,无论是各级党委还是广阔群众,对干部的选拔任用非常关心,也对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看到,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之后规定不细、责任不清、追究不力是一个重要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以下问题: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不到彻底克服。近几年出台的干部制度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文件),对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原那么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是否追究责任没有详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
3、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是干部工作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将大大增强对违反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的查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的提高难以保证。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同样也是用制度来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用制度选人,用制度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有的地方,干部制度出台时比较热闹,过不了多久便销声匿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套完整、标准,系统的责任体系,使各级党委及
4、其干部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切实负起干部推荐、考察、选拔和任用的责任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不能有效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重要的文件,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标准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但我们也看到,这些规章制度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贯彻过程中,打折扣现象经常发生,有的甚至有章不循,明知故犯。产生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述重要规章的贯彻落实得不到足够保障,缺少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它们的落实。 4、不能充分表达广阔群众对干部工作的要求。自从小平
5、同志提出要实行责任制以来,责任制在各行各业得到普遍应用,已经从企业理、社会效劳推广到政府管理,如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政府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党内实行责任制也有先例可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是把党内实行责任制提高到制度化的高度。干部选拔任用这项如此重要的工作,在广阔人民群众看来,理所当然要建立责任制。通过建立责任制,严格制约和监督干部的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真正选拔出那些群众公认是坚持党的根本路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焦点 干部选拔任用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又有不同的工作形式,因而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过程中,一些
6、问题成为了焦点,主要是以下五个: 1、责任的界定。中发(1995)4号文件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决策和考察环节哪些行为要追究责任,但对推荐环节哪些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时按程序办事,但仍有可能出问题,这时有可能是过失责任、成心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对这要不要追究责任、是不是不管后果严重与否都要追究责任,产生一定的分歧。另外,责任界定的思路也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环节)来界定,如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决策责任制等,另一种是按责任主体来界定责任,如党委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有哪些责任,干部主管部门在推荐、考察、决策中应分别负
7、有哪些责任。 2、责任环节的界定。干部选拔任用包含民主推荐、考察、干部主管部门讨论、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局部还需要政府党组讨论、人大常委会任命,如此诸多环节是不是每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还是就一些关键的环节如推荐、考察、决策建立责任制,对此有不同的方案。不同的地区,因为干部工作的局部环节有不同情况,提出还应建立干部审查责任制、干部公示责任制和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 3、责任主体的界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责任的主体可分两类,一类是集体(单位)主体,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参与、建议、讨论、决策权的组织和部门,包含各级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政府、人大及局部执纪执法部门;另一类是个体(个人
8、)主体,主要有上述部门的领导成员、组织干部、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层干部、党员群众等。因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责任的主体有集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是不是每个环节都要由这两类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还是以其中一类为主,或者局部环节以个人责任主体为主,局部环节以集体责任主体为主,甚至有的环节如群众推荐没有必要明确责任主体,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4、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有人或部门切实承担起主要责任,对此分歧比较大。群众认为,干部主管部门要承担主要责任,XX省XX市的一次调查中,82.4的群众认为,考察失真的主要原因是考察者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深入、自身业务素质水平不
9、高和考察者不能抵抗不正之风。但也有人认为,由干部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允。因为人非常复杂,识人察人根本没有规律可循,难度很大,而且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责任人往往是干部工作的领导者,有时甚至是上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如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由于领导干部出了问题,领导干部有时会把责任转嫁到具体从事工作的同志身上。某市调查中发现,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人选时,习惯授意他人写推荐材料或口头打招呼的占41.9,而不是负责地写署名推荐材料。因此他们提出,领导干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5、责任的追究和责任制的保障。制定了责任制,就要追究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建立责任制容易、追究责任难。主要由于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难追究、以集
10、体名义作出的决策责任难追究,追究责任的证据不充分,有人把它概括为“推荐责任难记载、考察责任难认定、任用责任难落实。由此有人提出,应该相应建立责任制的保障机制,但由谁来负责保障职能并起主要作用,是同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同级人大,还是上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如何发挥作用等等,存在一定的不同看法。 三、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设想 近几年来,中央及中组部出台了许多重要文件,为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提供了依据。各级党委和干部主管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与理论探索,局部地方已经就单项工作制定了责任制,为尽早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
11、作责任制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1、科学划分责任范围,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追究责任的行为。考察和决策环节明令禁止的要追究责任外,在推荐环节,以下行为也要追究责任:成心推荐有严重问题的人或成心隐瞒被推荐人选问题的;收受礼物或索贿、受贿,借推荐之名给跑官要官者提供便利和条件的;向被推荐者跑风漏气或封官许愿,给干部选拔任用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组织活动,严重影响推荐公正的。但凡成心责任,不管行为及后果严重与否,都要追究。那些因过失或无过错造成的用人失误或用人不当,视后果严重与否追究责任,一般情况下,因选拔任用某个干部失识或不当且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应当追究责任,一个地区或部门连续发生用人失误
12、或不当也应追究责任。 2、立足干部工作实际,要在关键环节并且起到关键作用的工作形式建立责任制。在建立责任制的两种思路当中,大局部人倾向按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即工作环节建立责任制,这样易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相一致,如XX省在1997年实施了干部考察责任制。同时考虑到在实际的干部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有些环节及其局部工作方式,如果每一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的话,牵涉面太广,责任反而难以追究。因此,当前主要的是建立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和决策责任制。推荐的三种主要形式中,群众推荐是群众的权利,而组织推荐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对干部选拔任用影响较大,且组织推荐也与该组织的主要领导干部有关,因此
13、推荐责任制的核心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责任制。 3、合理界定责任主体,以个体责任主体为主,集体责任主体为辅。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既有集体责任,也有个体责任,为了防止“集体决策、人人都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要把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突出为个人主体,要把追究个人责任放在首位。在推荐环节,要把责任主体立足领导干部个人;在考察环节,要把决定考察对象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在决策环节,要把具有决策权力的党组织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明确其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其切实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职责。因此根底上,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责任
14、的追究。 4、强化“高一级负责原那么,由上级党委及其干部主管部门确保责任的追究和责任制的实施,同时大力提倡社会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施责任追究,应由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干部主管部门就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受理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和结果;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范围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提出党纪、政纪处理意见或建议。要加强干部主管部门与新闻界的联系和沟通,通过新闻界加深干部主管部门与社会的双向了解,在不影响保密的情况下,
15、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5、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为责任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同时,应在干部的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深化改革,减少阻碍责任制实施的不利因素。从决策看,党委集体决策时,每一位党委成员按理应了解讨论决定的对象,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致使他们对自己表决的结果难以承担责任。某市在调查中发现,党委讨论决定自己并不了解的干部时,党委成员投弃权票的占36.1,只要没有发现大的问题就投赞成票的占32.8,赞成多数人意见的占25.9,赞成一把手意见的占5.2。因此,党委讨论干部时,使每一位党委成员了解讨论决定的对象,并使自己表决时不受周围成员或一把手影响,就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个方面。推荐时,加大群众推荐的份量,减少领导干部个人的意志;考察时改进考察工作的方法,掌握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从而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一道减少用人失误和不当,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