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范文.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775020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20.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23年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023年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天道酬勤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探析作者简介:尹成祥1989-,男,汉族,湖南邵东流光岭镇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公益法人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被法律援助条例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而现实中存在经济困难并需要法律援助的公益法人却又并不少见,且困难程度也并不低于自然人。由于现实需要及立法与司法上均有先例,建议以列举方式将公益法人补充进援助对象的范围。同时在审查时从公共利益、援助可行性和必要性、胜诉的执行等方面考虑予以适当限制,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援助之目的及其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关键词】公益法人;法律援助资格;补充与限制一、立法之缺乏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

2、例于2003年正式施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效劳。显然,依此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援助资格,而公益法人那么被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当然,如此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些法律效劳机构或者法律效劳人员利用其在为法人提供法律援助时,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法律效劳市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但在现代法治国家,如果一味的将所有法人全部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于情于理都是与条例之立法目的不合的。此外,尽管条例第十条第七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之事项能否给予法律援助作补充规定。但由于作为上位法的条例已明确法律援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那么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故法人依旧被完全排除在法律援助对象之外。二、完善之必要一现实需要基于政府的鼓励和热心人士的积极参与,我国目前有众多诸如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之类的社会公益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效劳或公益事业。该类机构由于其自身性质的限制,在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很容易出现经济危机,因此在面临纠纷或侵害时往往会

4、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自己在法律效劳市场购置法律效劳,而且其困难程度通常高于或不低于自然人在这方面的困难程度,因此就急需法律援助。此时,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不给予他们法律援助的话,对于这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公益法人而言,其合法利益就必然会受到损害。反之,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给予他们法律援助的话,他们就可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公益法人的法律援助还有助于稳定经济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二存在先例1.立法先例在条例没有实施之前,我国局部省市就曾有过对公益法人或者局部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立法先例,如1999年实施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就规定: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且广东省援助

5、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十条还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社会福利组织是指:一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二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又如2002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益福利组织、公益事宜举办者提供法律援助。2.司法先例从司法实践来看,法人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是有先例可循得。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为及时处理海南房地产泡沫做出的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就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而这类案件的司

6、法救助对象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如此连不是公益法人的法人都可以获得司法救助,又有何理由将更需救助的公益法人拒之于法律援助之外呢?三、完善之建议随着社会开展,有的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把非自然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团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如奥地利,加拿大、我国澳门地区都规定了法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组织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在结合我国实际的根底上予以适当借鉴。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一对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作局部补充,以列举的方式将公益法人纳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规定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益法人可以依照条例获得法律咨询、

7、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效劳。二为有效利用法律援助资源和标准法律效劳市场,在前述补充规定的根底上,还应当有适当限制:第一,对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即不提起法律程序将违背公共利益时才可以为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对公益法人进行审查时,应把其是否具有营利性质、是否从事公益事业作为能否给予援助的审查条件。第三,对胜诉只有微小优势、诉讼简单无需聘用律师处理、胜诉后执行难度大的案件不予援助,但可以提供解答咨询。第四,在刑事案件中不予援助。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法人犯罪处分一般判处分金刑,对法人进行法律援助就违背了对法人实行经济惩罚立法目的,而法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害人地位时,有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无需另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参考文献:1韩志民,沈天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06.2陈海蓉.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23.3徐张玲.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拟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23.4尹茂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援助制度比拟研究D.暨南大学,20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