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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浅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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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关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由此可见,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企业的法定主体责任之一。但是,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都有这样的疑惑,如果一个企业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当年是否还需要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

2、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都是了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如果一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当年做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且对不达标的工程进行了完全整改达标,该年度可以不再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原因如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是整体与分项的关系。现状评价是对企业职业卫生现有的状况全方面的评价,其中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各项数据。根据AQ/T4279202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那么中有关规定,现状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及检测,而且现状评价时的检测较每年度的定期检测又增加了检测频次,确保检测数据更加精确无误。综上所述,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周期应该是:第一年检测第二年检测第三年现状评价第四年检测第五年检测第六年现状评价第七年检测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弄清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职监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才不至于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严等偏差,既防止企业重复检测,又防止使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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