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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规划局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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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规划局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方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方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撤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方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方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

2、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方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方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XX县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 (三)本方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xx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

3、规划主管部门。 XX县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 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区改建方案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方案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平安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存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修建棚户简屋,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

5、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2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 第十一条(建筑占地位置) 撤除重建棚户简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那么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占地边界。 第十二条(棚户简屋修建的建筑间距限制)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棚户简屋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山墙间距 1、撤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

6、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根底上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二)其他建筑间距 1、撤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根底上加层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非棚户简屋建筑的间距,按照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

7、困难,修建棚户简屋难以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建筑要求) 修建棚户简屋,应当符合以下建筑要求: (一)撤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到达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和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条(危房鉴定) 需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危险房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确定为危险房屋。 第三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8、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根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方法第十六条第 (四)项或者第 (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有本方法第

9、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居住人口计算)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10、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二十条(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那么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制镇XX县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

11、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方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第二十四条(装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

12、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第二十五条(装修范围)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

13、0.4米;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缺乏1米的,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装修)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方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

14、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 申请修建棚户简屋,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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