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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姓氏选择公序良俗与法律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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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氏选择、公序良俗与法律解释姓氏选择、公序良俗与法律解释 摘要:姓名权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第 89 号指导案例的颁布,虽然使公民的姓氏选择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在实质内容和说理上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在我国已经选取夫妻别姓主义的前提下,家庭同姓的传统已经消失,随着身份证号码与指纹采集制度的建立,姓名的社会管理属性也逐渐式微,法律要求子女随父姓或母姓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对于没有实际功能的传统习俗,法律应该采取中立态度,为个人自由留下尽可能大的空间,也为道德习俗留下演變发展的空间。公序良俗可以构成姓名权行使的界限,但却无法从中推导出“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的结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序良俗为

2、理由,通过法律维护传统风俗伦理,显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误用。通过对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审视与反思,也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制度与法律解释制度的欠缺之处。一方面,在法院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情况下,面对棘手问题,法院逐级请示并由最高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就成了最为稳妥的选择;另一方面,立法行为和立法解释行为欠缺实质区分标准,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以解释之名行法律修改补充之实。关键词:姓名权 姓氏选择 公序良俗 立法解释 指导案例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区别个体差异的标志。姓名不仅构成了自然人社会交往的前提,也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同时它还承载着传统文化价值,浸润着父辈对子女的亲情。在

3、个性解放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时代潮流的当下,姓名文字选择自由与社会管理、传统文化价值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张力。近年来引发热议的“北雁云依”案的焦点即为姓氏选择问题,并由此导致我国民事领域的第一个立法解释诞生,也成为了适用该立法解释的首个案例。2017 年 11 月 15 日,“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院作为第 89 号指导案例发布。立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颁布,虽然使姓氏选择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裁判依据,但两者在价值立场、实质内容和说理上都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值得学术界检讨。除此之外,姓名权立法解释作为我国私法领域的首个立法解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司法与立法分权、法律解释与立法关系的契机,同时,

4、该立法解释背后所隐含的真实权力格局也同样值得深思。一、事实概要、立法解释与判决要旨(一)事实概要与两造理由 2009 年 1 月,吕晓峰(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女儿(原告)诞生,吕晓峰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没有随其姓吕,也没有随母亲姓张。2009 年 2 月,吕晓峰在燕山派出所(被告)办理户口登记时遭到了拒绝。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事后,吕晓峰以燕山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 2009 年 12 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理由主要有三:首先,民法通则第 99 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自我命名

5、权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子女可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只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并不是必须随父姓或母姓。第二,我国的姓氏是不断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法律未限制公民的姓氏选择,只要姓名不存在有损国家尊严、违背民族美德等情况,皆可自由选取。“北雁云依”四字取自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美好。第三,公安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内部通知意见属于下位法,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婚姻法不一致,不能适用。被告辩称,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理由主要有四点:首先,婚姻法第 22 条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其与民法通则第 99 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婚姻

6、法第 22 条并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方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也不能作扩大解释。第三,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均规定新生儿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32 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第四,随父母姓是中国的传统习俗,这种习俗标志着血缘关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亲结婚,但是姓第三方姓,则与传统习俗、与姓的本意相违背。滥用姓名权,会模糊他人与自己的区别,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妨碍社会的管理秩序。(二)

7、姓名权立法解释的产生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是对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1 款和婚姻法第 22 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由于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遂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裁定中止审理,并将此法律适用问题,经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层报至最高院。最高院接报后,并没有像往常一样作出“批复”或“答复”,而是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两个法律条款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

8、条的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对于上述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三点理由:首先,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据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1 款和婚姻法第 22 条外,还应该遵守民法通则第 7 条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姓氏选择问题,体现着血缘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符合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第三,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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