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就是力量演讲稿3篇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得出结论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 “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 对于法治之内涵,亚翁更是进行了近乎完备的阐发,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理论依然无法超越他的思想。他认为法治起码要具备以下要素:1、法律是无情的,应当由无情的法律来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治是轮番为治,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轮流;3、法律应当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之法,另外一些压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
2、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劣和非正义的,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4、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从。由亚翁的这些论述反观我们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的古国,至今仍徘徊在人治与法治之间,作为华夏子孙不能不感到汗颜。第三,亚翁的人权法思想后世虽研究不多,但也可窥见一斑。笔者限于篇幅,仅举一例来说明亚翁的人权观。据欧根尼.拉尔修记载,亚翁去世之前曾立遗嘱要求解放所有家奴,有人称之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解放奴隶的宣言。10当然,亚翁此举可能大多只是出于同情之心,但由此我们也能看出积淤于亚翁内心之中对奴隶人权地位的关注。他虽无力去解放整个奴隶社会,他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放了他身边
3、的家奴,在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其胸襟、其深情、其胆识可以说殊值后人称道。尽管是否是第一个人权宣言已不可考,但亚翁对人本身权利的关心却显露无遗。尤其他对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自由权的态度,一目了然。第四,亚翁对法律分类的认识。亚翁对法律分类主要表达在他对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他认为自然法表达人类理性,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是社会的普遍原理,是公正和正义。实在法那么是具体的规章制度,又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实在法的具体化。这种分类方法对后世影响至深,同时他也深刻的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公平正义。亚翁还对法律做了成文法与习惯法、根本法与非根本法的分类,这与后世的分类法根
4、本相同,为后世的法律分类奠定了基石。11第五,亚翁对人类伦理与法的关系的认识。我们现在很少把伦理与法律联系起来,即使有所论述,也都是从道德与手。而亚翁却认为政治中的伦理学即政治学,12而法学说到底也是追求治理国家之学,因而,伦理学与法学追求目标实为一致。他认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为追求“善而组成国家,国家为维护善而制定法律,而法律正是“善的化身,是“善的卫士。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亚翁实际上把人的行为、国家的行为、法律的追求都归之于“伦理这个中心理念。这种研究角度现在看来都相当新颖。第六,亚翁的婚姻法律观。亚翁的婚姻法律观国内极少论述,资料亦不多。笔者从他遗嘱中把女儿嫁给姐姐的儿子这件事上来分析,
5、13得出几点看法:1、亚翁当时虽注重人权,但对婚姻自由却并不主张,儿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的思想在亚翁那里根深蒂固。2、当时生物学还不甚兴旺,近亲不能结婚的理念在亚翁那里还没有,这种法律理念更远未形成。当然,我们这里并非苛求亚翁在任何方面都是至圣先哲,我国有的落后地区至今仍有表兄妹通婚习俗不是更加落后吗?第七、亚翁的诉讼法律思想。亚翁的诉讼法律思想集中表达在他对法院的划分上,他列举了八种法院:监察法院、宪法法院、专门审理杀人案件的法院、涉外法院、简易法院、行政法院、解决重大私人交易纠纷的法院、审理侵犯公共利益的法院。他这种法院的划分方法虽然不尽科学,但有一些是相领先进的,如宪法法院,这正是中国目前
6、着力研究并力图诉诸实践的一种。总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本文实难窥其万一,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师长赐教。还有一个笔者十分感兴趣也是我们国内学者屡次提到而未能展开论述的问题,即我们经常将亚翁及伯拉图与中国的先哲孔孟、印度的先哲释迦牟尼相比较,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及政治文化背景有相当接近之处,但却产生了如此不一样的理论学说,以至于现在的西方文明与目前之东方文明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西方借助亚翁之法治民主思想开政治文明之先河,而我们东方却经常难以从孔孟那里寻找民主法治的踪影。朱学勤氏曾将中华文明之落后归诸思想源头的先天缺乏,缺乏原罪之概念;14南怀瑾氏亦认为释迦“追寻远古哲人之遗教,以求宇宙人
7、生的真谛,而中华文明却始终不太关心此岸的问题;15国学大师章太炎氏之高弟曹聚仁氏亦主张抛弃中国所谓的“国粹主义;16中华文明真的从源头上就先天缺乏吗?我也非常期望各位师长能够指点迷津,以释我辈之疑惑!注 释:1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西方著名哲学家传略,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页。黑格尔著: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80页。aristotle,the politics,p59.aristotle,ethcs,p189.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and political law,t
8、ransi. t.nugent,7th .ed.第87页。同1,第33页。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33页。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页。曾仰如著:亚里士多德,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8年,第462页。10李圣顿著:西方圣哲小传,中国展望出版社1982年,第42页。11陈金全著:西方法律思想史纲,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第64页。12同1,第44页。13同11,第52页。14朱学勤著:风声、雨生、读书声,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15南怀瑾著:禅宗与道教,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16曹聚仁著:中国学术思想史随笔,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