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为了标准我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更好地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 1、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身份证、服装、胸章、肩章、臂章等标志; 2、动物检疫证明; 3、动物检疫、监督业务印章;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5、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7、其它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标志。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2、 四、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表登记。对购进、回收、销毁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购目清楚,日清月结。 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购领和发放程序: (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农业部或省定点厂家订购; (二)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省动物机构购领; (三)负责动物检疫单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领; (四)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向所在单位领取; (五)其他有使用证照标志权的单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领; (六)严禁超越辖区,做到向无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动物
3、卫生监督机构和用证单位要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方案工作。每年六月一日前将下年度的用证方案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所于七月一日前向农业部或者定点厂家报年使用订购方案。 七、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取规定任务指标的管理方式,各市县每年使用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在统计量占出栏大中家畜数量(张数)的70%以上;每年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应当到达屠宰检疫数量(张数)20230%。其它检疫证明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八、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各级用证单位必须使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执行农业部发布的相关应用和填定标准。假设因出证不当或填写不标准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出证单位和出证人承担。 九、发放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要遵循“以旧换新为原那么,要如数回收旧的证照存根或副本,并保存二年以上证照存根或副本,涉及财务管理的按财务规定处理。 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及标志的规定领导和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转让、整改、伪造或变造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严禁检疫不出证和隔山开证。对违反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