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的损伤属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案例: 李某,男,30岁,某快递公司员工。2023年12月10日,在传递快件过程中被车撞伤,致脾破裂切除、左下肢自髋关节切肢。为得到合理赔偿,遂来我所请求进行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询问案情得知,李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故在本次事故当中不负责任。 案例分析: 李某的损伤由交通事故造成,其伤残鉴定标准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定残,根据该标准第4.5.10(b)和第4.8.6(b)之规定,左下肢自髋关节以下缺失属五级伤残,脾切除属八级伤残;同时,李某的损伤又是在工作过程当中形成的,符合工伤保险赔付要件
2、,所以,其伤残鉴定标准同样可以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定残,根据该标准第B1.(d).(26)和第B1.(e).(39)之规定,左下肢自髋以下缺失属四级伤残,脾破裂切除属五级伤残。 法律适用: 李某的损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其赔偿的法律关系相对于单一的工伤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而言,较为复杂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假设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所采取的是“取代兼得模式,当侵权行为人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采用兼得模式,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又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两份赔偿可以兼得。 本案李某的损伤既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也可以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