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选择 一、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 证券金融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或者说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和意义,是讨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首要问题。从证券金融公司运行和开展的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和运行的现实空间。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有利于防范和降低融资融券交易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有效地价格发现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被滥用,作为操纵股价上涨或下跌的工具.引发结算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崩溃,诱发系统性风险。其二,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管调控。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行
2、的是政府监管为主,辅以自律监管的模式。政府监管固然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监管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政府监管的滞后性以及其参与市场监管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决定了其不能站在市场的第一线.无法即时了解市场的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监管决策的延误,不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监管。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构筑一道防火墙,形成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体系。其三,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但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却相对较窄.可以利用的融资t具也相对较少。目前证券公司仅有的几种融资渠道,都由于自身的局限和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有效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而设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问题
3、,凭借其具有垄断性质的制度定位,可以保证资金和利息的平安性,从而可以消除资金借出者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平安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其四,有利于打破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隔膜。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说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而法律标准的硬性规定人为地将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别离,割断了证券业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沟通和联系。这种人为地将金融市场割裂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开展。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可以构建一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沟通的桥梁,有效地连接证券公司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在现有体制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让资金在各市场之问
4、流动,打破金融市场之间的隔膜和割裂状态,促进金融市场的均衡开展。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缺乏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人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缺乏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那么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
5、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那么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
6、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那么表达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缺乏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开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
7、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l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页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开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
8、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顽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i)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效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t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9、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效劳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效劳。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方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比照拟狭
11、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效劳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比照拟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参谋、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代理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
12、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方,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标准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方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那么。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那么和原那么,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
13、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选择。融资融券交易主要包括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集中授信模式的核心制度,是两种典型模式的最大区别。集中授信模式也可以分为单轨制(以日本为代表)和双轨制(以台湾地区为代表)。单轨制模式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只向证券公司授信,而不能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而在双轨制模式中,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公司授信。台湾地区实行双轨制模式的初衷在于促进市场竞争,形成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竞争的格局,提高市场效率。但事与愿违,目前的现状是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的授信比例在逐渐萎缩,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
14、者的授信。所以,台湾地区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取消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直接授信该项业务。转而学习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并在未来建立完善的证券借贷制度.从而帮助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转型和开展。所以,笔者认为,在证券金融公司的进路选择上,首先应明确融资融券交易的模式,这是一个前提性和根底性的问题。而就单轨制模式和双轨制模式的实际运行来看。单轨制模式的制度运行本钱更低,效果更好,更加符合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目的,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开展和壮大,有利于提高证券行业的整体实力。 其二,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中的放开和适度问题。证券金融公司在设立的初期还应考虑设立的数量问题。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情况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
15、比较有限。日本目前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是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后者是日本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又根据市场需要,设立了环华、富邦、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中前者是台湾地区规模最大的证券金融公司。而韩国只有一家,即韩国证券金融公司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纵观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证券金融公司的数量都寥寥无几。如果基于市场竞争的优势考虑,应主张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和设立。但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融资融券交易能否平安、稳健运行。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市场的发育程度。笔者
16、认为,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展的初期,可以先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再成立1到2家,设置地点主要考虑北京、上海、深圳三地。 (二)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制度构建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交易.是连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通道.因此其地位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标准其行为、控制其风险。 其一,明确其身份。即厘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和监管主体。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定位涉及的主要问题为证券金融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以及是否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上文中对证券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做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金融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并没有银行业所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功能,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应归于非银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