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清锋科级申请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亚清,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XX省XX县区梁家墕乡沟二里村15-027号人,现住:桃红坡镇。被告:王小军,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XX省XX县区段纯镇翟家山村人。现住:XX县区双池镇双池村闫文志院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联系 :0354396020232地址:榆太路华润汽贸楼32023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医疗费2023000元、伤残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12023000元. 2.判令被告王小军承担剩余人身损害赔偿金6532023
2、.16元。 3.判令被告王小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3年9月13日11时许,王小军驾驶晋kf5271奇瑞牌轿车在XX县区双池镇枣林村众鑫气站路段掉头时与赵亚清驾驶的晋j55740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赵亚清受伤、两车均损坏,王小军驾车驶离现场、未及时报案,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认定。被告王小军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亚清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当即送往交口宏康医院进行抢救,支付医疗费1902.5元;后因病情严重当日即被送往山西汾阳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2023月1日出院,共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220238
3、1.48元,共花费医疗费22683.98元。出院后,经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XX县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赵亚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经查证,晋kf5271奇瑞牌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晋中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其保险限额为122022元,被保险人为王小军。原告赵亚清从2022年起至今一直在桃红坡镇三鑫铁厂居住。且从2022年起至2023年7月一直在XX县区三鑫铸造上班,并担任烧结厂电工班长。 由于被告王小军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赵亚清致残后,给其本人和全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为此,原告特请求二被告对原告的以下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4、。 1.伤残赔偿金72495.6元;(2023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8123.920年20%) 2.医药费22683.98元;內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9815元。 3.误工费47527.4元;(2023年度电、气、水生产供应业平均工资52343250天227天) 4.陪侍费1120.3元;(2023年度效劳业平均工资22717元365天18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依照XX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方法) 6.营养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 7.精神损害抚慰金2023000元;(5000020%) 8.交通住宿费200元。 9.被抚养人生活费18166.88元; 赵亚清长子赵景麒,202223年5月生应抚养15年(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4.3元15年2人20%) 9.伤残鉴定费1500元; 合计。18532023.16元。 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