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标准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根据平安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平安监察部,同时设立平安生产调度室,矿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平安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部是全矿平安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平安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平安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分。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部为主,平安生产调度
2、室、平安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效劳采掘的工作原那么,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那么,对责任人罚款2023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平安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那么,对责任人罚款502023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那么,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
3、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队、辅助单位的行政主管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那么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那么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2023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2023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
4、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 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20230元/次。造成丧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方案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方案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缺乏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到达足够储藏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
5、,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丧失、损坏的; (八)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九)车皮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一)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二)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丧失的; (十三)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调度室是矿平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 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
6、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2023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响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
7、,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井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丧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成心不接 ,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牵头,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
8、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以下单位:接收单位一份,质标办一份,生产部一份,移交单位一份。否那么,罚责任人502023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2023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
9、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口位置向里至碛头,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回收至指定地点,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那么上由采煤队回收出井交供应科外,其余设备、
10、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机电队回收出井。 第十五条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局部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假设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20230元处分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那么罚责任单位202300元,罚主管领导20230元。 第十六条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机电队安装,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20230500元。 第十七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2023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
11、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八)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九)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十)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第十八条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
12、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科、地面煤仓负责监督实施,否那么,对质科、地面煤仓罚款20230元/次。 第十九条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2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那么,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一条井巷工程的验收及移交 (一)井巷工程验收移交规定 1.所有井巷工程(包括硐室、清修改造工程、
13、土建工程等),施工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当月完成的工程不经验收,不能移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需数月完成的工程,在未完工之前,每月底验收一次,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但不能作为移交依据,仍由施工单位自行维护,直至工程全部结束验收移交;无需移交的工程,也必须验收,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否那么后续的一切维修不计发工资。 2.验收标准按照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平安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等相关规定或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附属(如管缆、铁道、台阶、水沟、扶栏等)、工程使用要求、设备、设施、材料、文明生产等施工区域所有的设备、设施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办移交。 3.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
14、请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牵头组织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通瓦部、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单位等相关各方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必须明确表示本专业验收意见,同意的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及要求,由生产部部长落实相关施工队整改。 4.参加验收人员不得成心拖延或提无关要求,对不影响使用的工程原那么上同意验收,对局部地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验收移交单必须经所有相关部门(单位)签字前方可生效,验收移交单一式四份,生产部、质标办、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单位各一份,并备案。验收移交单由质标办具体负责办理,必须详细对移交工程名称、物料、设备、质量标准化情况、责任划分等必要的工程阐 述清楚,无歧义、不缺项。 6.生产部建立井巷工程台帐,详细记录各段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开工日期、技术资料、施工及验收资料。 7.在验收、移交中如发生争议,解决争议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设计原因,依照有关制度处理,并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施工原因,由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返工整修,不计发工资。 (3)如果工期紧迫,施工单位不能如期整改完毕移交的,由生产部会同有关方面强制移交,根据存在问题的大小(处理工作量),从施工单位扣减工资,并拔付给接受单位,由接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不再另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