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管理细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标准中央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程。
2、 第四条根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根底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根底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根底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局部)、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根底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根底设施建设。 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前期
3、工作费和科技支撑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筹建、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性质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工程审批部门批准的工程投资总概数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工程前期工作费是指工程开工建设前进行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资源清查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支撑费是指进行营林科学研究实验及推广研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根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投资本钱中列支,工程前期费和科技支撑费按年度根本建设投资方案和财政根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 第六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
4、设工程经批准列人年度根本建设投资方案和根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申请中央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按照根本建设拨款程序拨付。财政部根据财政根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国家年度根本建设投资方案,将中央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拨付给国家林业局或省级财政厅(局);国家林业局根据编制的年度根本建设投资方案、根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将中央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逐级拨付给建设单位。省级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根本建设支出预算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逐级拨付给财政部门,最后拨付给建设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截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用
5、建设资金时,需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根本建设投资方案和根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中营造林工程的资金拨付方式。中央财政安排的根本建设资金各建设单位(县级实施单位)在拨付款项时要严格控制,年初按当年方案可拨付50%的预付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XX县区级检查验收结果拨付30%的款项,造林验收合格后拨付2023%,其余2023%待三年后造林成活率到达规定标准的再予拨付。 第八条年度根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基字19993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2394号)的规定编制,上报的根本建设支出预算要求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
6、、高估冒算。建设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按照有关工程验收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九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中央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账户,如建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经上一级财政或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根本建设投资方案和财政根本建设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变更或调整建设
7、工程和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投资方案,须经原方案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地区、各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开支标准,标准核算手续。 第十二条用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须按照规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其到位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资金到位比例。凡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要相应调减下年度根本建设投资,压缩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工程)要按规定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季、年度会计报表
8、及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年度报表按有关要求报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人工程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工程工程的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在上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及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跟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方法采取调控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贡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根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各省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