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标准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适用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工程。二、要求1、 煤矿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2、煤矿建设工程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3、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 煤矿建设工程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