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开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指正。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有进步,也有缺乏。原来叫城市规划法,现改为城乡规划法,有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中央大部制改革思想一致,但现在的法条中城市的概念不清(没有解释条款),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突出地位没有彰显,城市和镇、村的规划尚混在一起,不利于抓住中国城镇化中城市规划这一主要矛盾。在规划制订中增加了征求民意、公示等法定程序,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局部,没
2、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开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分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撤除或没收。“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撤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那么、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不详细的可以出台条例补充。对城市、镇、村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为今后执法和其他立法奠定根底;对城乡规划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予以调整,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撤除的权力,以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能,对乡规划管理中强拆的权力授予县规划主管部门。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