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局法律效劳指导意见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保证受援人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加强和标准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方法及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结合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效劳办案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开展相适应,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
2、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效劳质量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效劳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根底上,进一步充实
3、力量,壮大法律援助效劳队伍,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方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标准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效劳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为进一步
4、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效劳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三)畅通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1.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时,要遵循“两快、一降低的原那么予以办理。“两快就是尽快指导和审查申请人搜集与立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快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一降低是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缺乏非必要相关证明时,降低门槛优先为申请人办理手续,相关证明可在立案后补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效劳网络建设。要发挥街道
5、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及“12348法律效劳网络平台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对通过网络平台请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网上申请,尽快受理。此外,联络站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申请人尽快立案并办理必要手续。 .加强法律援助的案前实质审查,把好立案审查关。法律援助的案前审查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关键。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即除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外,还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
6、律援助范围、是否可能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3.适中选任、及时指派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适中选任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根底。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长选任专业水准高和执业能力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效劳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适宜人员承办。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疑难案件审查时加强集体
7、讨论研究。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方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小组,加强对疑难案件审查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审查小组不能决断的案件,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公益事业形象的作用,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承方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研究论证,积极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顺利办
8、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记情况; (2)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是否在规定时间,安排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3)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5)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辩论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提出
9、法律意见; (7)重大疑难案件是否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8)有无收受受援人财物,接受受援人吃请,及其他损害、谋取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9)有无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2023)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11)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2.监督检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 (2)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 (3)走访听取受援人意见; (4) 联系,及时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5)接受投
10、诉,调查处理; (6)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7)情况通报; (8)其他方法。 3.监督检查程序及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催促整改。工作人员应持介绍信和专用监督检查表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反响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对办案不认真、效劳态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办案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构成刑事
11、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4.监督检查时效 监督检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束之日止。 (五)加强档案归档和标准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该管理方法立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归档保管,实行法律援助档案的标准化管理。 三、几点
12、要求 (一)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效劳办案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效劳机构是这一惠民工程的执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优质效劳办案质量的认识。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优质效劳办案质量。 (二)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检查力度。法律效劳管理相关科室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对法律效劳机构的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中心要经常深入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了解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排除障碍。 (三)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考核,与相关科室及时沟通,进行情况交流和工作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在相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效劳所进行考核及个人年检注册时,要及时提供其法律援助优质效劳办案相应情况,将其作为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和律师、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以及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