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平安管理规定开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平安管理规定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平安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平安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平安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平安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
2、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平安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平安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那么,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平安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平安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平安管理综合能力。实行工程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平安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平安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那么,标准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平安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
3、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平安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平安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平安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平安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平安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开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平安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平安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平安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
4、通报平安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平安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平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平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平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平安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平安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平安
5、信息,定期到企业和工程现场进行平安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平安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平安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平安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工程进行平安检查和指导,排查工程平安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平安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平安巡查。 第四章境外平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平安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
6、,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平安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平安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平安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工程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
7、;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平安。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平安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平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平安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平安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
8、平安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平安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平安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平安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平安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平安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9、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开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平安机构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平安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平安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平安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平安,包括境外平安管理规定、境外平安本钱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
10、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工程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平安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平安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平安防护能力,提高平安防护水平。 第六章平安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平安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平安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平安负责人和一名平安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平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开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平安监管部门的境外平安负责人和平安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
11、报商务部、外交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平安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平安负责人和平安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平安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平安负责人和平安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平安负责人和平安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平安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开展改革和平安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平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平安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
12、疏漏而发生平安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成心而引发平安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开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平安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开展与协调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 筑府办发(202223)118号 【发文时间】 202223-7-21 【正文】 XX市人
13、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XX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XX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23)71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2223)6号),设立XX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责 (一)取
14、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福利效劳工作,统筹城乡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三)加强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增加对XX市地名标牌维护管理工作和对全省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不断提高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水平和质量。增加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效劳工作。 (五)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救灾防灾减灾工作。增加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七)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开展、组织和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八)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九)将婚姻介绍所登记管理职责下放区(市、县)民政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XX市民政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县)做好相关工作。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表扬和评残审核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实施方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对企事业单位生活和医疗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