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人社局突发性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退突发性公共卫生大事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进展。现结合我局实际状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人社局辖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大事的预防、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预防把握突发性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 主要负责信息的收集和保存,参与把握,准时将大事状况向上级报告。 三、预案的应急预备 (一)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突发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相关
2、职责,突发性大事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包括预防、现场把握,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储藏与调度,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性大事的发生。 (三)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提高救治力量,充分做好应急预备。 四、责任报告人与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人:每位在岗职工均为责任报告人,谁觉察谁都有义务准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 报告程序:即可向市疾控中心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发生大事的具体地址、时间、人员伤亡状况,属中毒大事应说明中毒后的主要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缘由等。并挂念即赶赴现场调
3、查核实。 以下几种状况为报告内容: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觉察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毒种丧失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性大事,不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大事的隐患,有权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性大事应急处理职责的状况。 五、应急处理 (一)领导小组接到突发性大事的信息,应准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 (二)应急议案的启动,领导小组必需报请上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应急议案启动前,要做好各项预备工作,启动必要的应急措
4、施。 (四)应急议案启动后,应依据议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听从统一指挥,到达规定岗位,实行有效的处理措施,通盘考虑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五)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运用储藏物资、相关设施、设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 (六)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处理突发性卫生大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作,不得拒绝。 (七)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镇政府应组织力量,团结协件,协作做好各项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一)各单位未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峻危害后果或对突发性大事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报请上级有
5、关部门,区分不怜悯节,予以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突发事性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或不协作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突发大事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哄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突发大事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看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和传染病人亲热接触者,在卫生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实行医学措施时,应予以协作。拒绝协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挂念强制执行。 七、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