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篇一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比照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比照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比照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辩论打下根底。 涉及创造性的辩论最好先与创造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
2、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辩论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创造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比照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比照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辩论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辩论,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
3、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创造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辩论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比照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异,而这种差异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辩论,辩论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比照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
4、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比照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开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创造与比照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创造与比照文件的差异,并论述本创造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辩论有理有据。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篇二实质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比照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比照,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
5、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假设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具体分析,认真比照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根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认,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假设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
6、比照,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说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创造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那么,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创造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辩论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外表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
7、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根底。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工程的背景技术、提案的根底、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答复。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创造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假设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
8、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辩论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创造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篇三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在创造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
9、常需要创造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那么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创造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
10、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标准;审查员对创造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创造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创造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局部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那么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
11、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那么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创造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那么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创造内容,那么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
12、的范围。 二、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那么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局部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创造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创造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
13、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那么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局部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说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局部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
14、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局部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那么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 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假设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创造提交分案申请。 四、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到达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那么第20条第
15、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到达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奉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那么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奉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那么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创造内容局部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那么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局部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