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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职业病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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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职业病实施方案 煤矿职业病实施方案一1、职业病危害项申报。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我矿平安科负责每年于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职业危害情况,具体申报的内容为:煤矿企业根本情况;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另外,在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2、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我矿劳

2、资科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必须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3、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1)设置警示标识。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全矿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以此来时时提醒职工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自己的危害。 (2)标准防护用品管理。劳资科根据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情况,分别对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

4、并及时维修、更换。各单位积极催促本单位的职工自觉使用防护用品。 (3)职业病危害检测因素。我矿通防队负责对粉尘按煤矿平安规程的检测频次进行检测,采集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每季度送山东煤矿粉尘检测中心鉴定一次。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测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效劳机构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平安部定期对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的悬挂、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转 及维修及职工按规程操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现场考核情况与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收入挂钩,使用经济手段催促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5、落实三同时原那么,

5、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措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工程申报及三同时原那么,做好了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 6、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我矿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对接触有害物质作业职工,岩尘、噪声、高温接触工种和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煤尘接触工种每2年检查1次。 对离岗职

6、工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接触化学毒物、放射线的职工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2)有以下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显著影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7、加强宣传教育,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全员自我防范意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新工人上岗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中,将全矿所有职业危害情况告知,并在劳动合中予以注明。利用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有害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7、、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对在健康监护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病人、疑似职业病人、确诊职业病人,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充分利用播送、电视、宣传栏、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我矿平安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对新上岗职工及接害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职业危害的种类及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水平,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并积极参加职业性健康体检,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XX县区顺发煤矿 煤矿职业病实施方案二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开展,

8、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单位20xx年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

9、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表达奖优罚劣的原那么。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3)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方案,明确职责范围、根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方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到达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

10、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效劳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根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效劳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

11、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那么;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根底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管理方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工程)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

12、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 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

13、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标准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报告方法的规定。 2023、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

14、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平安操作和维护本卷须知、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料的管理规定。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

15、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 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14、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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