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答复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存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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