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治重大问题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促使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切实担当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我乡经济进展制造稳定性的社会环境,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那么。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严峻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群体性大事; (二)重大群众性纠纷械斗大事; (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 (四)邪教势力重大非法滋事活动; (五)黑恶势力横行,治安长时间处于混乱状态,人民群众缺乏平安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七)特大交通平安责任事故; (八)特大爆炸
2、平安事故 (九)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丧失或被盗,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患病重大损失或给治安带来重大隐患,后果严峻的; (十)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追究。 第四条被追究的对象是: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严峻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根本程序是: (一)派出所要准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上述严峻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根本状况书面报乡综治办。 (二)综治办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经综治委主、副主任审定后,组成由综治办、纪检、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职合调查组,对案件(大事)的根本状况、缘由、责任进行调查,形
3、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综治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以综治委名义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追究单位和被追究人。同时,抄报上一级综治委,乡党委依据综治委的意见,必需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程序对被追究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责任追究权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综治委行使建议权。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时,要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缘由,查清存在的隐患,有针对性抓好发生重大问题的地区、单位的整改。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不查清缘由不放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处理不放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八条本方法自即日起实行,由乡综治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