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贿赂查处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一、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它是随着商业经济的开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它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的行为。其中,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或个人为了销售或者购置商品(效劳),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或个人(包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特定关系人等)给付财物、其他效劳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受贿是指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或个人(含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其他效劳或利益,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一)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
2、 1、主体范围广。商业贿赂的主体较为广泛。行贿方主体既包含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也包含有为销售或购置商品(效劳)的个人;受贿方主体既包含单位也包含个人,既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也包含非国家工作人员。 2、目的明确。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与其他贿赂形式又有所区别,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置商品(效劳)。 3、涉及领域多。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社会许多领域,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区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 4、贿赂方式多种多样。为了使自己在销售或购置商品或提供效劳等业务中获得最大利益,行贿方的行贿方式除了直接给
3、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如回扣)外,通常还会以其他手段给予对方好处。如假借加班费、促销费、赞助费、佣金、咨询费、旅游、考察、长期“借用汽车和房屋、小孩出国,甚至性效劳等方式给予对方好处。 (二)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货币形式。贿赂物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形式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通常以赞助费、宣传费、劳务费、加班费、咨询费、参谋费、新药推荐费、进场费、人头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出现。 2、证券形式。有时贿赂物会以债券、股票、支票、代金券以及各种证、卡、提货凭证等形式出现。 3、物品形式。以房屋、汽车、黄金、首饰、收藏品、高级礼品等商品作为贿赂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受贿方出售这些物
4、品。 4、其他利益形式。为了不留下物证,行贿方也可能提供担保、娱乐、旅游、出国考察、性效劳、房屋和汽车使用权等非财产性利益。 二、查处商业贿赂的难点 1、发现难。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而且形式多种多样,有极强的隐蔽性。行、受贿双方均是利益攸关者,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逃避法律和党纪的惩罚,相互勾结,相互掩盖,攻守同盟,具有很强的保护意识和反侦查意识,加上交易情况绝不轻易让第三者知道,使得商业贿赂的发现成为困难之事。实践中往往是行贿方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才会出现举报现象,或者极少数知情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时,才会有人站出来反映。再有就是有关机关在调查案件中牵出商业贿赂行为。 2、取证难。商
5、业贿赂案件相比较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而言,更加难以取证、难以突破。取证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获取实物证据难。表达在。 一是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商业贿赂行为通常是账外给付、接受,行贿方绝大多数是非公企业和个体户,这些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一个股东公司和个体户,几乎没有账户,或者是有两套账本,甚至三四套账本。面对这些企业和个人,要取到书面证据相当困难。即使是大公司、大企业,也会出现从业务人员较高的奖励、提成或促销、折扣、广告宣传等等开支中,把商业行贿支出的书面证据掩盖了。 二是财物物证难定、难寻、难取。商业贿赂收受的金钱或物品不具有唯一性,因此,在有多元投资和收益的今天,要把金钱和物
6、品作为主要物证,很难做到排它性。只有在行、受贿方供认或其它旁证佐证下,才可以确定。要取得这样的供认和旁证,事实上是困难的。受贿物难寻、难取,是我们办案取证常遇到的棘手问题。在近几年实践中我们就遇到,有的受贿人员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将几千万元受贿款存入,竟毫无顾虑。因为他懂得钻银行的空子,每次取款都控制在一定数额以内,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仅凭密码提取。在不知道其假身份证的名字和号码的情况下,我们在银行根本查询不到受贿人的受贿款项。我们还遇到,受贿人员将收受的金钱存在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置业、投资,由特殊关系人带到境外等。这局部的物证,我们是既难寻又难取。 三是因果关系难定。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
7、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在书证、物证上确定。如受贿人员在加大工程量,尤其是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提高工程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工程不按时交付使用;工程造价在施工中以种种理由加价;变换产品型号,以次充好等等方面,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与行贿方相互勾结、相互配合。还有,受贿人员在制定标书时在技术参数上或技术要求上有意识地倾向行贿方。这些行为与收受财物或利益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提取书证和物证方面是非常困难的。 四是责任难以追究。当前商业贿赂除了给予财物外,还常常给予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出国考察、旅游、娱乐消费、担保子女出国、提供性效劳等等。根据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对象为
8、“财物即金钱和物品的规定,这一局部利益不仅难以认定受贿数额,也难以追究刑事责任,最多只能在党纪政纪方面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方面是获取言词证据难。表达在。 一是行贿方难寻。商业贿赂行贿方常常是个人,且他们多是外地人,流动性大,没有固定的住所,联系方式变化频繁,查找他们相当困难,甚至无从入手,因此获取行贿方的言词证据从一开始就会遇到困难。 二是获取口供困难。商业贿赂都是私下秘密进行的,根本上是“一对一的,行、受贿双方均是利益获得者。共同的利害关系,促使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共同对抗调查。他们往往是在实施犯罪时就对案发后面临的情况做了精心准备,在作案前就筹划好对抗调查的方法。这一切使得我们要在行、
9、受贿双方获取口供显得非常困难。 三是主观成心的言词证据难以取得。一般情况下,行、受贿双方之间不会讨价还价,之间承诺大多是暗示,相互心照不宣。绝大多数受贿方不成认自己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好处的主观成心,也不会成认双方之间有事先约定。即使案发后,也往往辩白主观上并无受贿成心,收受的财物只是因种种原因没有及时退、交成。 四是翻供、翻证常常发生。受贿人员在党内调查期间,尤其在“两规、“两指期间,多数能配合组织调查,态度较好,能成认自己的违纪事实。但是,一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人在法庭开庭审理时,都会翻供;有些证人怕遭到报复,顶不住威胁、利诱,也会出现翻证。这些都使得言词
10、证据难以固定,从而难以获得所需要的言词证据。 3、纪律、法律、政策把握难。在查处商业贿赂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纪律、法律、政策难以把握问题。表现为: 一是纪律、法律出现“真空。商业贿赂行为在法律上共涉及八个罪名,即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中,前六个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后两个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在党纪方面,商业贿赂行为也涉及与八种罪名相对应的八种错误性质。在法律方面,对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犯罪的规定,而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恰恰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在
11、党纪政纪方面,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无可奈何。不仅如此,对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对公司、企业行贿以及公司、企业受贿,在法律和纪律方面,也均没有规定。 二是政策难以把握。近几年,我们在查处商业贿赂中发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出台有保护政策,有的地方还出现封闭式管理。这些地方政府在工程工程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出让等方面授权开发区打“擦边球,甚至有的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国有土地大量低价出让,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在查处时,我们还发现,有的政策不断变化,如土地政策近十年里出台不少,有时对土地违法行为处分后在政策上又允许补办土地手续。这对于不是从事土地
12、管理工作的办案人员来说,要准确把握政策,依法查处贿赂行为,确实存在不少困难。 三是定性难。商业贿赂的贿赂物,在刑法上必须是财物,非财产性利益不能认定。在党纪上定性也存在有一定的困难。如党纪里没有性贿赂错误,虽然有嫖娼错误,但是嫖娼错误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双方以钱物与肉体相交易的行为,即嫖娼者付给卖淫者一定的钱物,而卖淫者自愿与嫖娼者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事实上,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员并没有支付钱物,也不会问需要多少钱,实际给了多少钱。 三、如何有效运用办案技巧 有效运用办案技巧,是成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不可或缺的法宝。技巧运用得好,案子办得就快、就好,有时甚至会事半功倍,一举成功。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
13、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地运用办案技巧。 1、利用法律、条例突破口供。获取行、受贿双方的口供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最难的一步,因此突破双方口供成了突破案件的重点与关键。通常突破行贿方口供比突破受贿方口供相比容易一些。所以我们一般应从行贿方入手,首先设法获取行贿方的言词证据。我们应该很好地利用法律与处分条例的武器,翻开行贿人的嘴巴。我们可以告诉行贿人,刑法有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是党员或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告诉他,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或是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4、包庇同案人员的应当从重处分。事实证明,从来没有一个送钱的人打死也不说的。因为这和他送钱是同样的逻辑,送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案发之后进行利益选择的时候,他照样向自己倾斜。因此,只要我们向行贿方讲明道理,摆明利弊关系,给他出路,给他选择,相信他们会如实供述行贿事实的。对受贿方同样可以用法律、条例做思想工作,在权衡利弊后,事实上也有不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2、利用合力获取证据。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涉及多个机关、部门管辖。办案实践证明,仅靠某个机关或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相当困难的,也是不可行的;但凡成功查处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往往都是多个机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打击合
15、力的结果。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公安、检察、工商、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组织等机关和部门各自权限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和“两规、“两指措施的作用,利用各机关部门所形成的合力,有效获取证据,从而突破案件。如我们市纪委监察局在查处某股份前领导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充分发挥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和“两规措施的作用,在组织部、国资委的配合下,与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协同作战,迅速突破了案件。 3、巧用外力获取书证。目前,商业贿赂案件呈专业化趋势,贿赂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发现,尤其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因专业性强,商业贿赂更显隐蔽、更难发现。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要获取这些领域受贿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之间因果关系的书证,仅靠外行的办案人员,是很难取得这方面证据的。我们应该巧借外力获取书证。如我们在查处某单位领导在政府采购中指使下属专业技术人员在标书中设计方案、设定参数时有意识倾向行贿方并从中收受贿赂的案件中,就请了国防大学的专家教授对标书“指点迷津。 4、及时固定物证和书证。许多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我们应该及时对物证、书证进行鉴定、追踪固定。比方,对提供性效劳,因卖淫者流动性大,我们应及时找到她(他)们,做好笔录,及时将提取物进行鉴定加以固定;又比方,受贿人成认受贿事实后,我们应乘胜追击,及时追缴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