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供应部: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
2、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以下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
3、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根据第三十九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 请供应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和执行我公司原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材料质量安全。目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食用酒精和食用香料还没有随货的出厂检验报告;瓶盖厂家有些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进口纽甜的相关手续亟待完善。本月中下旬将对供方资质材料进行内审。 特此通知。 质检部二九年八月四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