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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检验检疫系统依法质检体会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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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检验检疫系统依法质检体会 笔者认为,因此。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无视行政处分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行政处分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近年来。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分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

2、处分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分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分的关系 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分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 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为适应监管和效劳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那么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

3、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为到达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检验检疫行政处分。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分,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分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分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标准性依据和非标准性依据。其中,标准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标准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

4、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根底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标准。非标准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那么、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分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

5、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根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分那么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那么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分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分为依法设定,?行政处分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撤消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

6、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分程序那么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分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说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

7、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分那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分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虽然行政指导与行政处分之间存在着如上诸多的差异,而深入分析两者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意义可以得出,二者在价值层面和执法实践中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行政指导与行政处分本身

8、具有关联性。?行政处分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说明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是法定原那么。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教育,要做到标本兼治、到达行政处分目的,必须使当事人不仅知道这样做不行,还要知道为什么不行。要达至这一目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分过程中必须加强解释、说理、答疑等根底工作,近来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处分“说理式办案即属于此,而这恰是行政指导在行政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行政指导和行政处分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2.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

9、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检验检疫行政处分的目标并非实施处分,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发生,维持良好的检验检疫秩序。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那么是以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到达维护良好检验检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有着相类似的价值取向。 3.两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从检验检疫行政处分的效果来看,虽然每年执法力度不可谓不严,处分企业不可谓不多,但违法行为数量却未在实质上减少,一些伪造、使用假冒检验检疫单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已有明显的滞后性,使

10、得行政处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纠错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导,那么可能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或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防止检验检疫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从检验检疫执法本钱看,行政处分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多,执法本钱相对较高。而行政指导相对于行政处分,程序简单、适用灵活,消耗的管理本钱较低。因此,二者的结合运用,恰好能取长补短,有效减少行政管理本钱。 4.两者均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根本方略,2023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202

11、3年质检总局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标准行政处分行为,完善行政处分机制,而如何进一步标准行政处分行为、完善行政处分机制,引入行政指导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法治质检又要求质检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骤、按照时限、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检验检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防止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检验检疫日常执法的需求,难以提供详尽、有效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观念来限制行政行为,将可能使一些职能的履行陷入瘫痪状态。而行政指导由于更强调

12、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灵活多样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性,如果再将日常化的行政指导手段,用标准、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质检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在行政处分中的运用 如前所述,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分在理论上有着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近年来局部检验检疫部门的实践来看,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和防止监管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并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效劳地方经济开展,通过政策宣导、质量分析、行政建议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此外,有利于进

13、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效劳意识,构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和谐关系,促进效劳型检验检疫建设。 笔者认为,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分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违法行为发生前。 1.重点项目预警。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主动了解大型进出口项目、新设企业进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门等效劳,让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而在进出口环节标准操作。 2.监管过程预警。在委托代理进口的贸易中,实际的收、发货人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意中违法。这一现象在进口商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发

14、现的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尽量防止启动行政处分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 1.不予处分。?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分。检验检疫部门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过行政指导能到达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能够预防再次发生的情况下,适当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这样在能到达相同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还更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和谐。 2.说理式办案。在行政处分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提高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增进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结。这可以说是在实施行政处分过程中以行政指导确保个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防止因执法不公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威的落空。 三违法行为处置后。 行政处分回访。在违法行为遭受处分后,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受过处分的相对人进行主动回访,了解其对案件处分是否有想法、有疑义,并可以借机观察其事后整改情况,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可杜绝以往“只罚不纠情形,防止反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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