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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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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实施河道采砂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标准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平安及河道行洪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那么。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需遵守本实施细那么。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需听从防洪的总体支配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规划开采,总量把握,确保平安的原那么。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

2、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担当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惩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查处。

3、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准时查处。 其次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规划开采。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经济社会进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状况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那么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期为5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疼惜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县(区)

4、依据批准的采砂管理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年度采砂规划,按批准的年度采砂规划实施河道采砂。严禁超规划扩大开采范围和增设采砂场点。 第十条汉江干流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采砂管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管理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不得任凭变更。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采砂规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水

5、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汉江干流平川段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年度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状况、河床下切程度、河道生态状况、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必需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必需严格执行批准

6、的年度采砂规划。 第十六条确定河道采砂权人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等方式;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 ;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 (二)采砂申请人估量在实施采砂过程中有可能与第三者发生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

7、关文件; (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供应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机关方可受理其采砂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有标准填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五)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六)无非法、违规采砂记录; (七)无河道采砂不听从管理记录: (八)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机械、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前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

8、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其次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其次十一条申请人在获得采砂资格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交清河道砂石资源费(即拍卖金、竞标价款、出让金),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河道防洪工程平安监管暨河道清障协议。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 其次十二条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依据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开采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采砂; (二)不得在河道内堆放砂石料,临时堆放砂石料超过500m3必需马上停产,待转运结束后

9、再行生产; (三)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要准时清理,坑槽要准时回填,弃料在河道内堆放不得超过10天,不得形成行洪障碍; (四)必需在采砂场设置标准的公示牌(公示牌的标准由河管单位供应),在开采河段的路口、堤岸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禁止任何人员下河游泳、玩耍、垂钓; (五)必需依据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的河道防洪工程平安监管协议,认真履行对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缆、宣扬牌、界桩、里程桩、河道防护林等平安监管责任,不得造成损坏; (六)严禁在河道内修建固定性分筛料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内存放油料和从事机械修理; (七)拉运砂石车辆不得沿堤顶路行驶; (八

10、)禁采期来临前必需依据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将采砂机械、船只撤出河道。河道内搭建的临时料台、便桥、围堰等必需彻底去除; (九)在河道采砂,必需听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 其次十三条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实行违法行为依法惩罚并记罚分。 (一)违反本细那么其次十二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二)违反本细那么其次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担当修复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 (三)违反本细那么其次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11、款,计罚分10分; (四)违反本细那么其次十二条第(四)、(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计罚分10分; (五)该采砂年度累计记罚分值到达100分的,责令马上停采,今后不再受理其采砂申请;到达或超过80分的,3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到达或超过60分的,2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到达或超过40分的,下一个采砂年度不受理其采砂申请。 其次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河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河道禁采区的划定按省河道采砂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采期来临前,不能按要求完成清障的,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强行去除,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担

12、当。 其次十五条确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汉江干流平川段、褒河河东店大路大桥至汉江交汇口、湑水河湑惠渠渠首至汉江交汇口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六条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汉江干流平川段禁止采砂船下河作业。嘉陵江干流的采砂船必需在禁采期来临前撤离河道,上岸度汛。 其次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准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的审批机关,对河

13、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订正不正值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大事的处理。 其次十八条在汛情紧急的状况下,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确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去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担当。 第五章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与管理 其次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条市、县(区)的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职责。 第三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道砂

14、石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市非税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非税管理机构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职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分级上解,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工程管理、修理、管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河道采砂、清淤管理设备、装备及其交通车辆购置。 (三)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的印制。 (四)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开支。 (五)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规定用途,编制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定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使用范围,核定其预算支出,按时拨付、确保经费供应。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具体支配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砂石资源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采砂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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