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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社会保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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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社会保险政策 XX市社会保险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3修正) (1998年10月27日XX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XX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XX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根本

2、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根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根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

3、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五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根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效劳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根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根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根本养老保险基

4、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局部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

5、的百分之十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 (二)其余局部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

6、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九十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

7、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本钱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

8、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 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根本养老金、丧葬

9、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2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根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8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根本养老金构成是: 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2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根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根本养

10、老金的构成是: 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根底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方法如下: (一)根底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 为三百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23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五十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根底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根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11、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根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成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方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根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202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23年7

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方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方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方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方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方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方法计算待遇的根底上,分别按新方法和原方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2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方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方法计算根底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23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13、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根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根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退休人员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14、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二)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存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第四十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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