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次人才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吸纳急需高层次人才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急需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经济和社会开展紧缺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以下人才:两院院士;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管优秀专家、省级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全日制高校博士学位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年龄一般掌握在两院院士70周岁以下,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5周岁以下,其他人才45周岁以下。 第二条为引进急需
2、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筹资建设专家楼,按引进人才住房标准租其使用,5年内租金由用人单位负担。5年期满后继续在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他人员可按规定购置,所需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引进人才单位租用专家楼时,先按三分之一的建房费用缴纳建房周转金,待五年后引进人才购置住房时可作为单位应承担的购房费用。如引进人才在五年内调出或引进人才单位不再租用专家楼,已缴纳的建房周转金退回引进人才单位。 在专家楼建成之前,到市属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全部租房租金,其他人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提供每人每年4000元租房补贴。引进到其它事业单位、企
3、业及中省属驻秦单位的,租房租金可参照上述政策规定,由引进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条按引进人才层次,引进到市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分别提供每人每月2023000元、3000元、1500元的工作津贴,期限为三年。引进到其它事业单位、企业及中省属驻秦单位的,可参照执行,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市直机关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县区直机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简化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各级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指数限制。 第五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可聘为副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人员聘任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指标限制,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高层次急需人才自愿到农村任职、领办创办科技工程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效劳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照顾安排到相关学校学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配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或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第八条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聘请担任各级政府参谋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
5、,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人事部门下达指令性增人方案指标。 第九条支持鼓励外地人才在我市创办、联办、购置、租赁、兼并各类企业,或以科技成果、专利、工程、资金等形式到企事业单位投资,并享受我市关于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假设干政策规定中的相关待遇。 第十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也可以专利、创造、专有技术、管理等智力资本入股参与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引进人才携带技术、工程、专利在我市生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本人没有参与技术入股的,引进单位可以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对以柔性流动方式即不变迁
6、户籍、不变更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来我市工作的国内外人才发放秦皇岛居住证,凭居住证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凡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单位,需与该人才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同意、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享受本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在效劳期限内违约或不能发挥作用的,停发本规定中的补助费用,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本市现有同类人才享受本规定中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