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平安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平安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管理方针,建立、运行、保持和不断完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对平安生产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平安生产。 第四条各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为员工创造平安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
2、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实行平安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成立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平安、消防平安、交通平安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平安生产工作。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平安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企业平安生产年度工作方案,并催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催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平安生产大检
3、查,催促协调重大隐患整改; (四)指导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平安生产信息交流和典型经验推广,对职工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平安生产技术培训; (五)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和上报工作,通报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况; (六)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劳动平安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工作; (七)审定平安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各单位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平安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建议; (二)制定企业的平
4、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企业平安生产的有效投入并组织实施; (四)对职工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平安生产技术培训; (五)催促、检查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六)制定与实施企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掌握平安生产动态,通报平安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平安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八)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九)完成平安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条职工的平安职责。 (一)职工必须履行平安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制度,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反对
5、冒险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漠视职工平安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各级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平安部门同意。 第三章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四条平安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
6、真履行各自的平安职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制定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章平安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平安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各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平安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前方
7、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平安教育,考核合格前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平安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五章平安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平安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电气设备、电开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三)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8、 (四)作业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铺设和使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撤除。 (五)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平安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六)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去除。 (二)作业区过道畅通、平坦;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
9、、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架空输电线路两侧起重吊装或者从事其他作业的,必须保持规定的平安距离,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五)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平安操作。 (六)禁止使用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七)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房屋、洞室、井坑、管道、容器等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检测、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平安防护装具。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
10、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防止泄漏。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易爆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易燃易爆的场所、设备、设施应当装设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平安监控系统,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五)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规定: (一)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平安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平安技术措施并监督
11、实施。 (二)建筑工程的各类预留口,必须用栏杆、盖板等加以防护。 (三)吊装作业应当划定危险区域,明确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四)撤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并有专人指挥。 (五)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平安技术规定,设置平安边坡或者护壁支架;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式。 (六)建筑施工工程必须按规定架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平安网。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该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条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性评
12、价;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竣工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下统称危险物品),以及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较多等事故风险,还有机械伤害、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等。假设管理不善,就可能造成生产平安事故。各单位要针对上述特点,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依法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
1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存放场所、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危险物品使用和存放场所,应安装平安防护监测报警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平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设备平安装置及电器线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
14、证处于良好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平安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修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特种设备带病运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需进行水上、海上和空中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和高空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以及在设备改造、电器安装等维修工作时,要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平安措施。 第三十九条